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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法律与时代”需要提高侵权成本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29 00: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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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目前,我国正从出台各种政策、改善基础条件和保障各种措施等方面努力把自己建设成为创新型国家。其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是最重要的保障措施,是保护创新主体利益、提升其积极性的重要制度保障。

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官员表示,随着经济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在专利保护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专利行政执法。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办法》修改后的内容将使未来的执法更加清晰明朗,而新增加的加强展览和电子商务领域行政执法的内容将成为新的亮点。同时,专家指出,我国专利保护仍需有效解决当前创新与维权成本和侵权成本严重不匹配的主要矛盾,侵权成本应进一步提高。 期限更加明确,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 我国全年约有14万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针对当事人面临的侵权纠纷,天津滨海科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李振勇表示,修改后的《办法》意味着当事人在面临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选择除司法程序以外的另一种有效的保护方式,具有程序简单、处理速度快、维权成本低等特点。 比较表明,修订后的《办法》更具时效性,规定了明确的时限,体现了注重效率和合法性的原则。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在接受采访时说。关于新修订的《办法》的具体解释,庞作了如下具体分析。 首先,在处理专利纠纷时,要缩短时间,注重效率。原《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修改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显然,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期限缩短了一个月,并且更加注重效率。 其次,在专利纠纷的调解中,时限更为明确。原《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请求方提交意见陈述并同意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告知请求方和被请求方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修改后,由专利工作主管部门代替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及时立案,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案。这样,原始报表不规范、不科学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及时归档就被明确定义为五个工作日,从而使修改后的截止日期更清晰、更具可操作性。 第三,查处假冒专利的期限更加明确。原《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专利工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发现涉嫌假冒专利的,应当及时立案,并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修订后,及时归档将改为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报告和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档。 庞指出,修改后的申请期限是明确的,将把发现假冒专利的申请期限与受理举报和投诉的申请期限区分开来。这种区别是科学的。因为如果专利管理部门发现假冒专利,它可以立即获得证据,纠正事实,而且立案不需要很长时间,但核实相关材料和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必要的调查需要很长时间。 第四,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的公告期更有利于阳光执法。原《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告。修订后,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执法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及时发布。对此,庞作了分析,修改后的处罚决定公告期不仅有利于提供工作效率,也体现了阳光执法,防止执法人员为一方利益故意拖延公告时间。 法律与时代对新格式做出明确规定 随着移动网络和物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对传统的商业销售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电子商务平台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占据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与传统销售平台相比,专利侵权和假冒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更为常见和隐蔽。庞认为,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有效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同时,在当今高度信息化的发展中,会展已经成为商业销售的一种重要模式。会展经济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如何打击展会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也是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有鉴于此,新《办法》增加了第八条,即专利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展览和电子商务领域的行政执法,迅速调解和处理展览期间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专利侵权纠纷,及时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此外,新《办法》还提出了应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的义务以及展会期间电子商务平台的协助。接受采访的专家都表示,这是制度调整与时俱进的体现,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权责一致,行政执法队伍准入制度明确。 与原《办法》第四条相比,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派专职执法人员实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人员应当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办案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穿正装。修改后,具体修改为: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专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专利行政执法发展。和意志。案例处理程序已更改为& lsquo专利行政执法人员。 庞说,这样的修改反映了国家更加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中国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将会增加,队伍将会加强。另一方面,专利行政执法必须获得许可,并有明确的准入制度,以确保行政执法队伍的质量。最后,对于在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枉法裁判和玩忽职守的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将案件组织者的头衔改为执法人员更为科学合理。庞表示,《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涉及专利行政执法时,应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问题。行政执法不同于司法。处理司法案件时,我们通常叫案件承办人。这种称谓更多地反映了法律赋予的司法权,但更多地反映了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的行政权。因此,转变为行政执法人员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也区分了司法案件的承担者。 在专利制度的保护下,侵权成本应该增加。 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经跨越了经度& lsquo在模仿和抄袭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一项措施。然而,国内创新主体迫切需要专利制度的有效保护。李振勇表示,目前我国约90%的侵权案件被判处的刑期不到10万元。侵权人的非法成本远远低于投入创新的成本和维护权益的成本,这让许多创新者深感维权之苦。 李振勇认为,要实现专利法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还需要有效解决当前创新与权利保护成本和侵权成本之间的主要矛盾。如果这一主要矛盾得不到解决,创新环境将不会得到根本改善,它将成为一个伟大的创新国家或“0+谈”。

标题:专利保护“法律与时代”需要提高侵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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