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须实名购买万元以上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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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上未注册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包括持卡人购买的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和金额,相关信息应保存5年以上。
今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对一次性购买(充值)注册卡和购买(充值)未注册卡超过10000元(含)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登记其真实姓名,包括购卡人购买一次性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和金额,相关信息应保存5年以上。
此外,单张记名卡的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非记名卡的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据悉,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12312业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收与本办法相关的举报和投诉。
1万多人需要用身份证注册
办法很明确,对于一次性购买(充值)注册卡和购买10000元(含)以上未注册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登记其真实姓名。个人购卡(充值)时,发卡企业应核对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并保留购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
单位购卡(充值)时,应核对单位和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留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代理购卡(充值)应核对代理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保存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通过合法支付机构为购卡人开立的网络实名账户购卡(充值)的,应保留支付机构名称和网络实名账号。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000元(含)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超过5万元(含)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收取现金。
一张卡的限额是5000元
根据规定,单张记名卡的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非记名卡的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注册卡可以挂失,没有有效期;未注册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应注明预付卡名称、发卡企业名称、面值、卡号、持卡人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在物理卡上,匿名卡还应注明有效期。
对于资金余额超过有效期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提供激活和换卡服务;对于持卡人不能正常使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发行新卡。发卡企业终止受理未到期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持卡人可以免费赎回预付卡资金余额。
标题:国务院拟规定须实名购买万元以上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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