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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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试行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中央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试点时间暂定为2年。除《通知》外,还有《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专业担保机构为企业向采购商、代理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可以有效缓解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的财务困难。根据通知,拟开展的试点工作包括三种形式: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
根据《纲要》,试点工作将体现市场引导、资金引导、自愿选择、因地制宜的原则。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市场交易的具体操作活动。各试点地区可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自主选择本试点方案规定的招标、履约、融资三种担保形式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供应商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采用上述三种形式的信用担保。
严格要求,确保试点质量
为保证试点质量,《纲要》对试点专业担保机构的选择提出了严格要求。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与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了谈判,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中央级和各试点地区的试点专业担保机构。同时,该计划还明确了各试点地区可以选择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协商,并将其增加为该地区的专业担保试点机构。
此外,《方案》对担保利率有严格要求,即试点期间的担保利率由双方自行协商,但融资性担保的最高综合年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
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该计划还明确规定了担保机构应提供的各种优惠条件和相关服务要求。例如,如果供应商同时使用投标、履约和融资担保,他们将获得优惠费率或直接降低投标担保费用。同时,要为民生项目和小微企业项目提供更多优惠政策。
试点工作每六个月评估一次
根据通知,各试点地区、中央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应在今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财政部备案,集中采购机构试点方案还应明确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修改。试点期间,上述单位每半年向财政部提交试点工作报告,财政部将组织工作组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
“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创新,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今后,我们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总结经验,结合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完整的政府采购信用担保管理体系,并在试点结束前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标题:财政部将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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