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涉黑团伙主犯获无期:骗70套房产 案值1.7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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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快讯北京法网事公众号报道,2019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公开了北京市特大“道贷”黑社会犯罪系列案件,并以组织、指导黑社会性质对被告林国彬进行了控罪、诈骗罪、挑衅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和处罚。
照片来自北京法网事公众号
经审理,自年9月至年9月,被告人林国彬通过实际管理的企业,以吸收股东、招聘业务人员的方式,形成了以林国彬为核心、被告人增涛、韩文军、万元春和律师李春杰等为成员的层次性确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组织在公证员王纯、李铁林等的协助下,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义,让被害人在公证处办理借款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委托销售、解除抵押委托公证,恶意制造违约事项,利用公证书擅自将被害人的房产置于本组织的管理之下。 林国彬犯罪组织和谭宁恶势力犯罪集团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软暴力”手段非法侵占被害人不动产,向第三方出售或虚假诉讼等方法,处置骗取的房屋,将所得用于犯罪组织的快速发展、成员的分红和提成。 犯罪对象多为老年人,骗取68名受害者70所房屋,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1亿78,000万元。
北京三中院认为,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获得巨额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坏事、压迫、受害群众,在民间借贷行业形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用“套现贷款”手段诈骗他人财产,金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多次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手段,胁迫他人,任意占用他人房屋,构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罪。 林国彬还与他人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 谭恶势力犯罪集团配合林国彬犯罪组织诈骗被害人房屋,以胁迫的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以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强制占有他人房屋,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 公证人员王纯、李铁林等9人知道林国彬等在实施诈骗犯罪,但仍在为此提供援助,金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律师李春杰积极参加林国彬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诈骗,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 据此,北京三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上述判决。
标题:“套路贷涉黑团伙主犯获无期:骗70套房产 案值1.78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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