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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不得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1-03-03 17:09:5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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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1日宣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印发了《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确定食品标识上不得标示的复印件,包括明示、含蓄以及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关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含蓄地具有保健作用的,用欺诈或者误解的方法说明或者介绍食品。

“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不得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资料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记者贾天勇摄

征求意见稿中,食品标识的标识字体、标识颜色和背景色明显,对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警告标识、警告标识或观察事项等,应当标注在食品标识的显著位置,并用大字体或特殊符号、颜色标注。 食品标识必须直接标示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其包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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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中,进口食品需要中文标识,中文标识必须在生产过程中直接贴在食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印刷或者标识,不得再次贴上中文标识。 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情况下,食品标识不得采用或强调专门针对婴幼儿、儿童、老人、孕妇等特定人群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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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识的具体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必须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原料表。 定量食品标识应标示净含量,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标示规格。 食品标识应当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生产者姓名和住所应当是依法登记的、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住所的联系方法应当实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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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食品保质期在72小时以下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标示到时间,并按照全天候标示。 食品标识必须标明公司生产和执行食品的产品标准编号。 食品标识表示贮藏条件,贮藏条件必须标识“常温贮藏”“冷藏贮藏”“冷冻贮藏”。 专门针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辅助食品,必须按照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顺序标注第一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按规定标注。 通过辐射解决的食品,必须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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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标志应包括功效成分/标记性成分和含量、保健食品注册或备案标志、食用方法和食用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复印件,营养素补充剂产品标注“营养素补充剂”字样,保健功能项标注“补充xx营养素”,“本产品不可替代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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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不得显示以下复印件:明示、含蓄以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 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含蓄地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诈或者误解的方法说明或者介绍食品的,所附产品证明不能证明其根据的,复印件模式不尊重民族习俗,有歧视性记载的,国旗、国徽、 作为使用人民币等标注的食品名称,采用违反道德伦理或公序良俗的名称;采用已经注册的药品名称作为食品名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格禁止标注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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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稿规定了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进行食品标识工作的主体责任要求。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等工作人员中加强食品标识管理,定期检查食品标识。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食品生产者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标识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费用投诉受理制度。 产品标识影响食品安全,并且造成顾客健康、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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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规定了监管部门加强食品标识监管工作人员职责的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必须检查食品标识,重点检查以下复印件: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标示情况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要辅助食品,其标签标明了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的情况。 健康食品标签、证书和推广资料中有关功能推广的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证书有缺陷,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不造成客户误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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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稿还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处罚:在食品标识上采用虚假、夸张、客户容易产生误解的复印件或者图案的; 药品名称为食品名称,食品标识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保健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主张具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标注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名称,或者普通食品主张特殊医学用途处方食品的临床效果的。 虚假标注贴纸和其他强制性标注复印件的,食品应当采用食品添加剂,按规定标注的,或者标注食品添加剂的方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标注不符合本法规定, 且不符合瑕疵的,进口食品经营者不能提供中文标识的保健食品标签上记载的保健功能与注册或者备案复印件不一致,或者与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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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伪造、改造食品标签、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食品标识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的,由权利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标题:“市场监管总局拟规定:食品不得标识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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