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五环之歌》案终审:歌词非改编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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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京报报道,(记者倪兆中)《五环之歌》被指出侵权,歌曲演唱者和作词者岳云鹏(本名岳龙刚)被投诉的事件有了新的进展。 今天( 10月14日),新京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不涉及对《牡丹之歌》采用曲谱行为的认定,只有歌词部分不涉及《牡丹歌》歌词的改编 创作并演唱涉案《五环之歌》不构成对原告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企业(以下简称众得企业)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

终审判决文称,歌曲《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堂吉诃德作曲,蒋大为演唱,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 此后,企业根据乔羽、乔方的授权,就包括《牡丹之歌》一词作品改编权在内的著作权财产权利方面的特殊权利和侵权行为获得维权。

电影《薄饼人》上映后,《奥林匹克之歌》作为该电影的宣传曲发行。 所有企业都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电影《煎饼侠》出品方万达电影媒体有限企业、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企业、新丽媒体集团有限企业以及《五环之歌》的演唱者和作词者岳云鹏(真名岳龙刚)颁发电影《煎饼侠》第44部

根据判决书,法院认为涉案“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采用了与“牡丹之歌”相对应的部分曲谱,听这首歌时容易联想到“牡丹之歌”。 但是,在本案中没有涉及对《牡丹之歌》采用曲谱行为的认定,只针对歌词部分,《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

因此,法院认定创作涉案“五环之歌”并演唱的行为不构成对所有企业歌曲“牡丹之歌”话语作品享有的改编权的侵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所有企业的诉讼请求。 所有企业都不服,上诉了。 2019年8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题:“岳云鹏《五环之歌》案终审:歌词非改编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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