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将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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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消息:超市中的一些生鲜食品存在无包装、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等不符合标准的情况。此外,未经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授权改变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
日前,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标签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
草案首先定义了新鲜食品和超市。意见稿中所称生鲜食品是指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畜禽肉、果蔬、水产品等。,它们不经过烹饪和加工,也不添加其他成分。超市是指采用开架销售、集中收款、连锁经营方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
草案规定,超市经营者在包装和标注适合最小销售单位包装的新鲜食品时,应防止包装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新鲜食品标注信息,以确保可追溯性。
在具体包装方面,草案要求超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以满足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展示和销售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受到机械损伤、腐败和二次污染。生鲜食品的包装材料和使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防腐剂、防腐剂和非食用物质等食品添加剂。
草案要求超市经营者给自己包装的新鲜食品包装贴上标签。规定了生鲜食品标签的内容: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生鲜食品的名称、产地和生产日期,以及生产者或者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所用文字应使用标准中文,标签内容应真实、清晰、有意义。鼓励超市利用二维码、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生鲜食品标签对生鲜食品全过程可追溯性信息的全覆盖。
草案强调进口的新鲜食品应该用中文标注。转基因生鲜食品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上标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安全认证或者产地认证的生鲜食品和注册商标,可以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销售散装或者其他散装生鲜食品的超市,应当按照上述标签内容的要求,在散装生鲜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或者展示柜台的显著位置贴上标签,或者以公告板的形式予以明示。
关于质量保证期,意见稿规定,如果生产商或供应商已经说明了质量保证期或储存条件,或者超市已经设定了自己的质量保证期,也应该这样做。水果、蔬菜和水产品的供应商不能提供无标记的生产日期。如果超市规定了保质期,应标明储存条件。超市经营者也被鼓励按小时标记新鲜食品的保质期,如牲畜和禽肉。
鉴于生产日期的问题,意见稿要求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对新鲜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分类和标注。畜禽肉应标明畜禽屠宰日期或肉的交货日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明收获和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应标明捕捞日期或交货日期。
针对产地问题,意见稿认为,生鲜食品产地的标识至少应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划。畜禽肉产地应标明畜禽屠宰厂的具体地址,果蔬产地应标明果蔬种植企业、农民合作社或种植区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水产品产地应标明渔业水域或养殖区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同一种生鲜食品生产区域超过两个的,应当分别包装并贴标签。
草案还解释了新鲜食品的名称。生鲜食品的名称应当标注一般特定名称,两种以上生鲜食品的混合销售应当标注一般名称或者一种生鲜食品的名称。
草案还对加工肉馅和其他产品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超市可以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将鲜肉加工成肉末和其他产品形式进行销售,不得将购买的鲜肉加工成肉末和其他产品形式进行包装或直接批量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及其他鲜肉和肉制品。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对超市等食品经营者擅自更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擅自拆除或更换包装,或者伪造、涂改、遮挡或篡改生鲜食品标签内容的,相关部门将依据《国家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和处罚。
标题: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将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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