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十月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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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络新闻:捍卫权益
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投票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旧法律相比,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从104条修改为154条,在完善监管和处罚机制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
完美的监督。该法规定,鉴于不同部门分散监管存在多头管理和执法不力的问题,国务院应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国家要求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信息技术收集和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调机制。此外,为弥补流动摊点监管的漏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小型食品生产加工车间和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
强化责任。该法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一是完善执行衔接机制,防止惩罚替代惩罚。县级以上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移送的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在查处食品安全犯罪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二是完善行政处罚的方法和手段。对于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管理病死畜禽、生产经营加药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奶粉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将大幅增加。如果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最高罚款金额可达罚款金额的30倍。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增加罚款数额外,还增加了行政拘留。例如,对违法使用剧毒和剧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还可予以拘留。三是完善民事责任追究制度。例如,增加了消费者赔偿第一责任制度,规定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实行第一责任制度,并在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后提前支付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得到了完善。除了已经实施的10倍价格的惩罚性赔偿之外,还增加了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3倍损害赔偿的惩罚性赔偿(两者之一)。同时,应加强民事连带责任。例如,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不履行法律义务,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论证结论,给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应该同时采取更多的措施。针对农药的使用,法律明确规定,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中不得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鉴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要求保健食品应声明该产品不能替代药品。在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方面,规定婴幼儿配方奶粉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对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进行逐批出厂检验,重点是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配方。对于转基因食品,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的生产和销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关于网上食品销售监管,很明显,网上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审核依法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的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停止网上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该法还改进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系统,如增加责任面谈和风险分类管理等。
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创新和利用
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作出44项修改,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亮点是:
完善科技报告制度。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和评选等公益性服务。
完善科技成果收入分配制度。该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独立决定其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定价。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部收入由单位留成,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技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该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体系。
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将大大提高。该法规定,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净收入的50%,或者以作价出资形成的股份和出资比例,并规定国家设立的或者经科技人员同意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规定的奖励和报酬的方法和数额应当符合上述标准。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事业单位奖励科技人员的支出不受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等的限制。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网络保险业务运营
为规范网络保险业务的运营,中国保监会于7月22日制定并发布了《网络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办法》采取了许多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措施,主要包括:
规范参与者及其义务。《办法》明确了参与网络保险业务的主要方向,规定保险机构负责网络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和客户服务的管理和责任。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在信息披露方面,加强了企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和方式。根据《办法》,保险公司和客户投诉渠道等一系列必要信息应在相关网络平台的显著位置列出。在保险产品的销售页面上,应列出足够的提示或警告信息,以防止误导销售等。
定义保险业务的类型。《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和部分个人财产保险产品的区域限制。同时,《办法》规定,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对不能保证售后理赔服务异地运营并引发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停止相关保险产品的运营。
强调确保网络信息安全的义务。鉴于互联网信息安全的高风险,《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上保险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同时,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处罚力度。例如,对于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发生误导性销售、信息丢失或披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责令其及时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有效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办法》还规定了保险机构的经营条件、经营范围和监督管理。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网络保险业务不符合《办法》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网络保险业务。
其他新法律将于10月开始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标题:聚焦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十月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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