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非公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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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和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其他成员联合发布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据悉,这是中国26年来第一次以六部门联合颁布的法规形式全面规范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打破了企业所有制界限,明确了非公有制企业也要实行民主管理。
《条例》的最大突破是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企业都要实行民主管理。这意味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设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有了强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企业更多的职工将能够规范有效地行使民主管理权。
据介绍,《条例》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定义和定位。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条例》澄清了原来的两个极端理解,即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由其他参与企业管理的职工代表代替,行政管理可以由企业民主管理代替。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的机构,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这表明职工代表大会不能代替企业管理机构的正常管理,其他民主管理方式也不能代替职工代表大会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条例》在规范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同时,考虑到不同性质、规模和治理结构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具备独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制企业、县级以下中小企业和集团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企业民主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鉴于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条例》明确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与企业有实际劳动关系的职工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解决了部分企业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所谓“非正式工人”不能成为职工代表的问题,扩大了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性,有效保障了普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合法权益。
标题:《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非公企业也应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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