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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自行发债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10 17:5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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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天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将在2011年启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项目。为规范债券自主发行,财政部还发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行试点办法》。

本办法所称债券自发行,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券发行规模范围内,组织发行省市政府债券的发行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偿还。

据此前媒体报道,今年独立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总额约为251亿元。

根据中国预算法,除非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目前,财政部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代理机构。债券到期后,财政部将代表地方政府支付本金和利息,然后地方政府将相关款项偿还给财政部。

财政部金融司副司长刘尚希(微博)对网易财经表示,虽然中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无权发行债券筹集资金,但也有“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补充;因此,只要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发债试点是合法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昨日表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总计10.7万亿元,相当于2010年gdp的26.9%。由于中央政府债券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中国公共部门总债务比率约为50%,仍低于60%的警戒线。

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自行发债

以下是财政部公告全文: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启动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项目。为了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行为,我们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自行发债

财政部

2011年10月17日

附件: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试点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融资机制,加强对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省(市)的指导,规范试点省(市)自行发债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自发行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债券发行规模限额内,组织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的发行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的政府债券由财政部偿还。

第三条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实行年度管理,2011年债券发行规模限额在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账面固定利率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的期限分为三年和五年,期限结构为三年期债券和五年期债券占国务院批准的债券发行规模的50%。

第五条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国债承销商2009年至2011年应为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承销商不得超过20家。

第六条试点省(市)财政厅(局、委)应与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委托其在试点省(市)的分支机构签订和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七条试点省(市)可以在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中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试点省(市)提供债券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试点省(市)应当以新债券发行利率和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发行政府债券,并采用单一利率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

第九条债券发行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竞价两种,具体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承销是指试点省(市)与主承销商就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达成一致,要求所有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债券承销金额(或承销利率和承销金额),并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各承销商债券发行利率和债券承销金额的债券发行机制。承销总额与已发行债券总额的差额,由主承销商承销。

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自行发债

招标是指试点省(市)要求承销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债券的投标金额和投标利率,并按照由低到高的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的发行机制。

第十条试点省(市)应加强债券发行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债券发行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

第十一条试点省(市)政府债券在中国政府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管理,并在债券发行后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第十二条试点省(市)自行发行债券实行预算管理,具体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蔡羽[2009]2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的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总预算会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9〕1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试点省(市)应建立债务偿还担保机制,在规定时间内将财政部委托的债券本息资金全额存入中央财政专户。具体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兑付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5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及时披露省(市)的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试点省(市)应在债券发行定价后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六条试点省(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市)政府债券发行和支付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试点省(市)应提前两周向财政部报送债券发行计划,并在发行后两周内报送债券发行情况。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国务院批准上海浙江广东深圳四地自行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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