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孩抛果瓶砸死5月男婴 其父母被判赔6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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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个两岁的女孩在14楼的阳台上玩耍时,她把一个空玻璃瓶扔到楼下,楼下保姆怀里的那个5个多月大的男孩被击中头部,很快死亡。最近,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女孩获得赔偿。由于她没有财产,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赔偿了受害者的父母67万元。
打保姆怀里的孩子
邹先生住在九龙坡区黄阳路的一个社区,毗邻春江华月社区。
2015年1月25日下午1点,邹先生的儿子郝浩(化名),5个多月大,被保姆带到他家附近的春江华月社区广场。左女士在春江花月6号楼楼下经营门面,她说她正在和抱着她的保姆聊天。保姆和郝浩受伤后,她看到一个果浆玻璃瓶滚到摇车上。
左女士报了警。她记得有一个会员是来推销产品的,所以她找到了自己的电话号码并拨了出去。对方立即下楼。郝浩被送往儿童医院进行急救。
父亲承认是他女儿扔的
肖先生住在春江华月社区,当公安机关询问时,他说他的妻子当时接了电话,他和妻子急忙下楼。警察局给他看了瓶子,他认出那是他卖的玻璃瓶里的一种营养泥糊。
当被警方询问时,肖先生承认是他两岁的女儿千千(化名)在阳台上玩耍时扔的。当时,家里的玻璃瓶里有两块以上的果泥,其中一些散落在家里。
肖先生和他的妻子为郝浩支付了5万元医疗费,并给了邹5000元现金。不幸的是,2015年2月8日,郝浩不幸去世。
邹先生和他的妻子抱怨说,事故发生后,麻烦制造者非但没有表现出安抚,反而逃避并拒绝赔偿,并为此提起诉讼。
我父亲在法庭上否认了
在法庭上,肖先生和他的妻子否认他们的女儿Cece是肇事者,并且没有证据表明Cece与郝好所受的伤害有关。如果没有确定实际侵权人,他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警方的记录以及肖先生和左女士的讯问笔录,法院认定玻璃瓶是从她住所的阳台上扔出去的。由于Cece没有个人财产,Cece的监护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实际侵权人未确定”的抗辩理由与肖先生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陈述不一致,与庭审中发现的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受理。
据此,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千千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赔偿郝好的父母6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孩子陷入困境,父母作为工匠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费用从其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补偿。
据这位官员说,普通人对此类事件有一个简单的理解,认为父母应该对孩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父母通常是10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10至18岁之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根据这一规定,当他们实施侵权行为时,他们的监护人即父母应承担责任,但赔偿责任首先应由他们自己的财产承担,然后由监护人承担不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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