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44次挪用公款2.4亿给朋友 只因这一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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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控告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腐败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个人录用,不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三个月以上还款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为“金额巨大”,挪用亿元则为天文学数字和 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判决的挪用公款案件中,被告人褚金弟从本公司挪用他人的公款竟高达2.4亿元,分文未取。 令人惊讶的是,褚金弟做出这样的行动,竟然是因为对方“可以用平价购买别墅”的承诺。
. 44次挪用公款共计2亿4千万元给朋友解决难题
2008年8月,褚金弟进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局财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财管中心”)工作,担任会计。 2009年末至年末发生事件,担任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会计。 财务管理中心、褚金弟的工作人员责任是保管该中心托管的辖区各村的资金,包括银行分录记录、记账凭证录入、银行结算等。 2009年11月17日,褚金弟从上一任开始接手保管财管中心的公章、财务章和法人章,具体履行了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辖区各村对村级资金的管理权、资金收入、支出的审批权。
江苏苏州人朱一星与朱健系父子关系。 2009年,朱健与他人投资设立迅达投资企业(化名),从事投资业务,朱健是该企业的实际管理者。 年,朱一星为了确保自己在投资上海房地产项目时顺利融资,让儿子朱健转让迅达投资企业,由他实际经营,朱健辅助,母子合作打点迅达投资企业业务。
朱一星和褚金弟从小就认识,是很好的朋友,经常喝茶聊天。 年3月,朱一星的债务临近期限,但资金紧张无力偿还。 朱一星知道楚金弟弟在财务管理中心做出纳会计,拿到了很多资金,所以抱着试试的心理,咨询了楚金弟弟还钱的对策。
年3月初的一天,两人约定像往常一样喝茶。 聊天中,朱一星读了苦经,说自己参与经营的同里湖山庄项目,以及在北京、上海的投资项目存在资金不足,难以维持。 楚金弟安慰了他一会儿后,朱一星突然换了话题,问楚金弟能否把财务管理中心的钱借给自己周转一会儿,保证渡过难关后按时归还。 楚金弟说,他犹豫了一会儿,但出于两人的友谊和对朱一星的信任,最终点点头答应了。
几天后,褚金弟按照朱一星的授权,提取了财管中心的2300万元资金,借给朱一星录用。 朱一星还是信守诺言,于当年7月归还。
在第一次垂手借势从褚金弟那里转出的巨额资金后,朱一星仿佛踏入了“大金主”。 之后,每当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时,他总是首先想到楚门的弟弟。 楚金弟也很爽,每次朱一星的要求都会答应,满足一切。
答卷称,从年3月至年10月3年多间,褚金弟、朱一星、朱健经事先计划,利用褚金弟担任财务管理中心出纳会计,在履行村会计镇托管责任过程中,担任本公司法人公章、财务专用章、转账支票职务。
大额贷款后,被朱一星、朱健用于投资经营、股票交易、购买理财产品、偿还营利性活动中借款的项目。 一开始,朱一星父子没有给楚金弟添麻烦,一直遵守诺言。 即使支付高利率向身边的朋友借钱,设法按期归还财管中心的钱也是这种非法巨额借款行为持续三年以上的首要原因之一。
但是到了年10月,朱一星父子的资金链出现了问题,后期借用的巨款不能完全归还。 楚金弟这时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突然感到恐慌。 期间,褚金弟多次致电朱一星催债。 但是,此时的朱一星父子已经回天乏术,连事件的时尚都没能返还3030万元的资金。
2 .挪用巨款的背后并不像友谊和信任那么简单
“擅自发行银行金融证书,使用相关资金的专家印章和负责人印章等手段……”。 起诉书在楚金弟控诉挪用公款的犯罪手段时是这样说的。 对外代表着一家公司的承诺和责任,多年从事财务工作的褚金弟,并不是不知道在相关公司巨额资金相关证书上盖章意味着什么。 那么,到底是什么让他知道法,犯法去冒险呢? 随着对这一事件的调查,办事员发现楚金弟挪用公款的理由不是为了友谊和信任。
同里湖山庄是一个纯粹的别墅项目,计划建造160幢别墅,多为一幢别墅。 该项目位于吴江区同里镇东侧的同兴路和迎燕路交界处,距苏州市中心20公里,距上海80公里,地理位置相当优越。 偶然地,朱一星第一次向褚金弟借了公款的理由是为了投资这个项目。
朱一星向褚金弟借钱时,一直提到对同里湖山庄项目的投资经营。 闲谈中,褚金弟也一直表示想在这里买别墅。 朱一星马上亲自表示,当场拍照,说可以平价卖给楚门的弟弟,楚门的弟弟一听就心动了。
朱一星毕竟在生意场上混了多年的老手,他当然明白,借这么多钱光靠承诺是不行的,要祭出真正的金银。
年8月26日,朱健给褚金弟打电话,让他提供银行账号。 楚金弟问朱健是什么意思,朱健回答说,想借这么多钱给他,感谢他。 于是褚金弟拿着女儿的身份证办了银行卡,把卡号告诉朱健,朱健当天转了十万元到卡里。 同年12月,朱健再次向卡里汇款7万元。 年10月,朱健与褚金弟取得联系,将案卷放在褚金弟的车上。 褚金弟打开一看,里面有6万元现金。
.东窗事件后的三名“主角”均被判处10年以上徒刑
轻信买房便宜的承诺,贪图利润,褚金弟知道,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走得越远,直到朱一星父子不能按期退租,褚金弟才知道买房便宜的承诺是谎言。 那23万元的利润费比自己支付的代价,真的微不足道。
年3月20日,走投无路的褚金弟自愿向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投票。 3月28日,褚金弟被刑事拘留,4月11日被捕。 6月9日,朱健被刑事拘留,6月22日被捕。 6月29日,朱一星被取保候审。 事发后,侦查机关追回了75万元。 其中包括褚金弟家族退出的25万元。
年10月,该案被法院起诉后,就三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问题成为审判中控制阀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涉案期间财管中心是某局的设立机构,褚金弟是财管中心的出纳会计,负责“村账镇托管”的村资金支出。 吴江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认定褚金弟为合同编制派遣工作人员,但作为财管中心出纳会计,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被告人朱一星、朱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提出两人向褚金弟挪用公款罪的含义,并且两人通过转账最终完成涉案款项并从财管中心账户转移,共同挪用褚金弟和公款进行计划,并依法执行犯罪,
关于猥亵犯罪的事实,法院认定朱一星、朱健为了让被告人楚金弟利用其职务而挪用了公款,多次向被告人楚金弟寄钱。 楚金弟和被告朱一星、朱健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受贿罪。
经吴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金弟、朱一星、朱健共同利用被告人褚金弟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挪用公款金额巨大且不退还,3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且在3人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 被告楚金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产,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朱一星、朱健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人民币23万元,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惩处。
年9月28日,吴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褚金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朱一星、朱健犯有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决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和15年。 并责令吴江区检察院涉案款项人民币75万元返还被害单位,楚金弟、朱一星继续返还被害单位人民币2955万元,朱健对其中203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没收非法所得受贿金23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褚金弟、朱健不服上诉。 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朱健在主观恶性、犯罪金额和地位作用方面小于褚金弟和朱一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日前,苏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审判决中有关朱健的部分表示:“朱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决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他两人平均维持原判。
◎检察院说了事件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婪私念的催化剂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二部检察官李琳
被告褚金弟和朱一星父子非亲戚,也不参与朱一星父子的经营活动,但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一共向母子借贷采用了公司共计2亿4千万元的公款,索取了身无分文的利息。 刚接手这件事的时候,作为负责人,真的很不可思议。 楚门的弟弟家境一般,但自愿承担这样高的风险,到底是出于什么动机? 他在案发时所说明的友情和信任,并不足以成为他鲁莽的动机。 这背后有别的隐藏的情况吗?
带着疑问,我们展开了仔细检查和分层讯问。 随着审判的进行,每个谜团都暴露出来了。 “钱借给朱一星父子,是因为朱一星答应我购买同里湖山庄别墅时,价格便宜,心情激动。 而且一开始是朱一星父子借我的,因为信誉很好。 另外,第一,征收了他们的利润费。 ”。 随着楚金弟后悔当初没有出现在盘中,内外勾结转移公款的场景在我们面前展开。
本来,朱一星从一开始就以平价买房为吸引力诱饵,但佟幸心理的褚金弟认为,如果朱一星父子能按期还钱,就不会被公司发现。 此后,朱氏父子总是以投资房地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一次性向褚金弟提出借款要求,但褚金弟在侥幸心理、平价购房、后期“打点”的诱惑下,将巨额公款转让给朱氏父子录用。 直到2009年朱氏父子才信守承诺,承诺归还财政管理中心的公款,这也是这种非法巨额借款行为持续3年以上的首要原因之一。 年以后,朱氏父子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贷款期限开始延长,但去年10月资金周转中断,后期贷款共计不能偿还3030万元。
朱一星是整个挪用公款行为的发起人和指挥者,其儿子朱健虽然知道楚金弟和朱一星企图挪用公款,但积极参与转账,挪用的款项大部分经过朱健或其控制的企业账户最终完成了转移。 根据我国刑法,根据打击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况,即用于非法活动还是用于营利活动、金额大、金额大、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挪用公款风险度高低区分了不同的入罪门槛。 本案是系统内外勾结犯罪,至今大部分案件的挪用时间未超过3个月。 因为这场审判时争论的焦点集中在挪用公款的金额和共犯的认定上。 认为将公款挪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通常采用的三种用途的认定,不仅应结合行为人挪用公款时的主观证据,还应结合客观的录用性质进行评价。 特别是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关于行为人是否知道采用人的真实用途,要结合挪用公款双方的关系、聘用人的工作经验、具体的计划过程和公款流转过程、是否催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证据资料,挪用公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公诉意见。
在案发过程中,根据被告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据观察,财管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存放在出纳褚金弟手中,财管中心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均由褚金弟到银行购买和保管。 “财经纪律和财务法规不允许将印鉴和票据存放在一个人手中,但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的。”他和财务相关人员褚金弟的同事一句话指出了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脆弱性。 不受约束的权力是贪婪私欲的催化剂,监管弱化为违法犯罪提供了可操作的空区间,也削弱了国家工作人员反腐的防御心理。 财务人员作为国有资金的核算和监测员,掌握着国家的“钱袋”,责任重大。 本案提醒有关部门:要重视加强财务管理和印鉴管理,加强比较有效的监管和制度落实,防止财务人员利用管理漏洞挪用金钱,避免源头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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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男子44次挪用公款2.4亿给朋友 只因这一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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