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年中国反商业贿赂研究报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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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今年年初,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明确表示,党中央坚决反腐败的决心没有改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目标没有改变。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不断深化。反腐趋势也给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和期望。随着大量腐败官员的倒台,相关的企业家也受到了影响。反腐败的总趋势也正在打破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旧关系。贿赂官员以获得竞争优势的成本大大增加。不能保持底线的企业家可能随时会失去他们的声誉。也正是因为这种关系,反商业贿赂在反腐败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
近日,《2015-2016年中国反商业贿赂研究报告》发布,记录了《法制日报》中国法律研究所和方达律师事务所发起的中国企业反商业贿赂研究。调查主要通过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共收集了277份有效问卷。从企业所有制类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企业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5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5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三个维度,分析了企业或其员工面临的反商业贿赂执法情况、企业反商业贿赂执法的合规状况以及执法的趋势和漏洞。
反商业贿赂法越来越近
商业贿赂在腐蚀政府官员的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的商业诚信体系,其对社会的危害无疑大于普通暴力犯罪。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和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建立统一、开放和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公开和透明的市场规则,反对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商业贿赂不公平地排斥竞争对手,破坏竞争秩序,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阻碍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2016年,NPC和CPPCC还将反腐败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议程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报告称,自2015年以来,中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得到进一步完善,最突出的表现是《刑法修正案(九)》、《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11月1日生效。
根据该报告,《刑法修正案(九)》对贿赂罪的规定进行了多项修正,突出改变了以往重贿赂轻贿赂的错误观念,加大了对贿赂罪的处罚力度。该修正案提高了行贿者免于处罚的条件,并严格限制了从宽处罚的条件。行贿受贿和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加大。与此同时,增加了新的贿赂有影响力人物的罪名,扩大了打击贿赂的范围,解决了过去围绕领导人的贿赂问题,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贿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界定了商业贿赂的概念,赋予执法机关更明确的执法权限和监督检查手段,强化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力,扩大了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范围,并将非法行为中的第三方协助纳入打击范围。
除了立法工作,一系列反商业贿赂制度也正在建立。
报告称,中国正在逐步建立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的市场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对各地非法和受限企业的威慑力量。2016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实施了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于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商业贿赂),将被列入黑名单。工商部门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企业。在五年宣传期内,企业将被列为工商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为严重违法违规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
据了解,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于2016年底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截至目前,已有31个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区域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17个省级以工商部门为依托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息收集总量超过2亿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在不断推进对贿赂犯罪档案的调查。在工程建设和招投标领域,贿赂行为频发,有必要对贿赂档案系统进行查询,并对犯有贿赂罪的人员进行各种限制。一方面,应加强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贿赂犯罪的非法成本应增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和奖励的若干规定》,从保密措施、打击报复和奖励金额三个方面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行动。
与此同时,行政执法领域的反商业贿赂档案制度,包括不诚信企业黑名单和药品购销领域的黑名单,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9个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求开展行业信用评估、信用建设和信用培训,完善不良医药购销信息记录收集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宣传和公示。
报告预测,今后,随着部分地区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监部门等部门合并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业贿赂的行政执法力度必将进一步加强。
反商业贿赂执法日益严格
在不断完善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同时,反商业贿赂执法工作也在不断推进。
该报告分析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两会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数据。统计结果显示,与2013年相比,2014年和2015年腐败和贿赂等官方犯罪的调查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有所增加。查处贿赂人数逐年呈明显上升趋势,查处贿赂人数与查处贿赂人数之比大幅上升。其中,2013年查处行贿人数约占受贿总人数的30.5%,而2014年和2015年查处行贿人数大幅增加,分别占55.7%和62.2%。可以看出,司法机关正在不断加强对贿赂的打击力度。
从行政执法角度看,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2013年、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商业贿赂案件调查数据。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2015年上半年工商系统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数量大幅下降。尽管自2013年以来,全国范围内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但平均案件数量和平均罚款额都在上升。
根据该报告的分析,当前工商系统正面临深化改革、重组和机构整合。一些地方调整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垂直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管理。原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控制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为各级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能够整合不同部门的执法力量,及时处理案件。在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与其他部门合并,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组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体制调整和机构合并等行政改革的背景下,工商组织的人权、财权和物权也将相应调整,这对工商行政执法产生一定的影响。然而,改革完成后,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通过后,随着对商业贿赂的立法处罚力度加大,预计将迎来新一轮执法高潮。
反商业贿赂执法越来越严格,这不仅可以从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案件数量上看出,也可以从企业人员的调查中看出。
反商业贿赂问卷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至2016年,近13%的企业或其员工因商业贿赂接受过行政或刑事调查。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国企业或其雇员都经历过刑事调查和行政调查。其中,外国企业行政调查案件最多,国有企业行政处罚案件最多,私营企业刑事处罚案件最多。从企业规模来看,大中型企业比中小企业遇到更多的反商业贿赂执法案件。从行业角度来看,医疗卫生、快餐食品、房地产建筑、制造业、金融投资等行业仍然是反商业贿赂执法的高风险行业,这与多年来执法机关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药品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与分配等商业贿赂重点监管领域的情况相吻合。
调查发现,无论企业规模大小,第三方违规、不正当折扣、现金回扣和未能准确入账是企业遭遇反商业贿赂调查或处罚的主要原因。对外国公司因第三方违规、不正当折扣和现金回扣而进行的调查远高于其他原因。对于国有企业和中央企业来说,送礼也是执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私营企业最常受到调查,因为第三方违规行为和其他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准确记录。
在行业方面,医疗卫生、金融投资、快餐产品和食品三大高风险行业中,由于经销商或代理商的违法行为、不正当折扣、现金回扣等经济利益没有准确入账而导致医疗卫生行业受到查处的现象较为突出。因金融和投资行业未能准确记录账目和礼品而导致的调查和处罚十分突出。快餐和食品行业因不正当折扣、现金回扣、第三方违规、入场费、展示费和堆码费而受到查处的现象十分突出。
至于2015-2016年的执法频率,近一半的企业认为执法不会有太大变化,约9%的企业认为执法越来越频繁,约8%的企业认为执法频率有所下降,近35%的企业不知道执法频率的变化。从企业性质和规模的统计来看,反映的趋势与总体统计一致,但医疗卫生行业显示,约23%的企业执法更加频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
企业应对商业贿赂
立法的日益完善和执法的日益严格,不断将商业贿赂降低到0+,有利于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然而,对于企业来说,反商业贿赂的增加也意味着灰色管理已经减少了0+。企业如何看待反商业贿赂工作?
调查组还就《刑法》(九)、《行政诉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案草案对企业的影响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收集了316份问卷,其中277份有效。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0.1%的被调查企业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对反商业贿赂合规性进行了调整,其中最常见的措施包括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政策、开展相关培训和合规调查。具体而言,77.5%的外国企业调整了合规措施,63.4%的国有企业和60%的私营企业也做出了回应。特别是,随着一些国有企业走向海外,一些企业也加大了对海外子公司的反腐调查。
问卷调查还得出结论,不同类型、规模和行业的企业普遍认为《刑法修正案九》具有积极影响。积极的影响包括公司领导层更加重视合规性(63.9%),促进了行业内公平商业环境的形成(43.3%),以及公司为合规性分配了更多资源(22.4%)。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指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有利于降低海外投资风险(0.3%)。
然而,一些受访企业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反商业贿赂调查或处罚的风险(3.6%)、商机萎缩(2.9%)和难以实现绩效目标(1.8%)。
从企业类型来看,约有一半的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认为《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使得企业领导人更加注重合规性。外国公司对该修正案将创造一个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抱有更高的希望。与此同时,只有少数外国公司认为该修正案有负面影响,其中只有0.7%的公司认为它可能会增加达成业务的难度。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新规定,约有26%的企业认为可以适应,其余企业则表示需要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其中,约64%的外资企业表示需要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约85%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表示需要建立或完善合规制度。其中,约23%的民营企业仍然没有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制度和机制。
调查发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反商业贿赂法的实施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企业在这方面的经验最深。调查发现,约一半受访企业认为执法程序更加规范,近五分之一认为救济方式更加方便,近15%认为执法结果更加公平。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认为,在救济方式和执法效果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总的来说,大多数企业对行政执法的变化持乐观态度,但约35%的企业认为没有太多变化,55.6%的企业在快餐和食品行业持这种观点。
反商业贿赂执法存在哪些漏洞?约半数受访企业认为以下三个漏洞最为突出: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透明、缺乏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
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不同规模的外国企业都反映了上述问题,半数以上受访的外国企业认为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不透明。总的来说,经历过最多行政执法的医疗卫生行业对这些问题的感受比其他行业更强烈。
标题:《2015-2016年中国反商业贿赂研究报告》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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