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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厦门金融租赁公司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09 04:44: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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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市金融监管局了解到,厦门市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租赁业发展的措施,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转型升级服务业。

鼓励建立高质量的融资租赁公司

给予落户奖励、购买租赁补贴、增资奖励等。

支持建立股东实力雄厚、经营合规、控风能力强、对实体经济服务充分的融资租赁公司。为国内外有实力的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央企、民营企业500强、台湾100强等。)新成立、收购或从厦门以外新迁入的金融租赁企业,将给予一次性结算奖励人民币500万元以下。

对符合条件的法人融资租赁企业的购买和租赁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购买合同1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平均3年支付一次;自用办公用房租金连续3年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房价的40%,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明确市场定位,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定领域,进一步拓展和壮大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医疗设备等传统领域,积极拓展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一代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产业市场,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为了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如果在本市注册并符合结算奖励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获得了一次性结算奖励,但后续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较高的实收资本水平,奖励差额将予以弥补。对未领取一次性安置及后续增资奖金的,按新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奖励标准的50%奖励现行增资规模。多次增资不得合并,累计增资奖金不得超过250万元。

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厦门金融租赁公司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扩大经营规模

在FTZ等试点地区设立子公司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综合经营水平,服务实体经济。经营一年以上,年实际租赁价值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如购买设备,由厦门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可按当年不含税增值税发票的5%给予奖励。对于符合规定的售后回租业务,可使用租赁合同和开户银行盖章的租赁收据代替增值税发票。单个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厦门金融租赁公司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金融租赁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专门子公司和专门项目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的,可按规定免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鼓励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完善融资租赁业监管体系

事前、事中、事后建立统一的境内外投资监管体系

加强行业整体管理,建立境内外金融租赁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统一监管体系,实现准入标准、业务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统一。

加大金融租赁行业清理力度。按照法律法规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被归类为正常经营,并被列入监管清单。金融租赁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无法联系户口或营业场所等异常经营行为属于异常经营行为,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措施列入经营异常情况清单。对非法经营企业,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张,厦门日报全媒体记者)

标题:鼓励和支持实体经济的厦门金融租赁公司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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