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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03 00:1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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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维护同业拆借各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近日制定了《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

入口条件

《办法》规定,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政策性银行;中国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县级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

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了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二)具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三)有专门从事同业拆借交易的人员。(四)主要监管指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6)最近两年没有破产;(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下列金融机构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已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人民币业务经营资格;(二)企业集团的金融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的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三)证券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两年连续盈利,且同期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四)保险公司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达到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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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

《办法》还规定了贷款期限。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同业拆借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从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借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保险公司借款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借款的最长期限为7天;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资金最长期限。

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借款的最长期限。银行间拆借到期后不能展期。

处罚措施

《办法》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制裁。金融机构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采取限期补充信息披露、降低同业拆借限额、缩短同业拆借最高期限、限制同业拆借交易范围、暂停或停止与全国同业拆借中心的交易联网等限制性措施。

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为金融机构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信息提供专业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为同业拆借市场提供专业服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办法》最后强调,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3月8日发布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同业拆借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标题:聚焦《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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