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金白银!厦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稳定就业,不裁员、少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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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针对企业用工难和就业难的问题,厦门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稳定就业和保障就业立体政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月16日上午,市人民和社会保障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陈国荣解释了《关于加强稳定就业和保障就业立体实施的若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背景
厦门企业的就业形势很复杂。
不同的问题必须有不同的对策。
在新皇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厦门企业的就业形势更加复杂。企业稳定就业与就业不足是相互交织的,针对不同的问题必须采取不同的对策。此外,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普通工人短缺。截至3月12日,该市2254家企业(其中737家受到监管或限制)申请了105200份工作。
随着工作和生产的恢复,一些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需要一个市场复苏的过程。在此期间,稳定就业的压力将逐渐显现。解决企业就业不足与稳定就业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整体有效性。《办法》的有效时间为市指挥部确定的应对新一轮肺炎疫情的防疫控制期(除了一些关于措施的特别说明)。
原则
现行政策是系统化的。
抓住主要矛盾完成短板
新政策细化
调整后的预算没有增加
陈国荣说,实施这些措施的原则之一是现有政策的系统化。本文重点阐述了对物质生产企业的防控和工业生产增长与效率的调控,对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解决劳动力短缺企业就业问题的针对性体现。二是抓住主要矛盾,填补空白。在不改变政策标准、不增加资金的前提下,对尚未实施、不能发挥作用的现有政策进行适当调整。例如,对中介组织的鼓励政策和就业调整政策。第三是微调上级明确的新政策。主要鼓励优先聘用本地劳动服务人员,对新招聘人员进行简单技能培训,开展网上技能培训,扩大就业服务购买,加强劳动服务与就业的有效对接。第四,不增加或调整预算,并在现有部门预算中调整支出。属于市区的项目,按财务制度入股。
整理
八项措施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就业
目前,厦门市共有18家企业被省、市有关部门确认为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的企业,并被列为国家、省、市急需防疫物资的定点生产企业,适用以下办法。
一是依法实行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综合工时制度,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于紧急生产任务,在保证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
二是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公司为物资生产企业的防控输入劳动力,满足企业需求,在疫情期间企业稳定用工,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是“推陈出新”。如果老员工在疫情期间帮助企业引进新员工,符合企业要求,并在企业稳定工作,则给予老员工2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如果企业通过人民社保局就业转移平台和厦门市剩余劳动力企业转移和输入劳动力,且转移成功且就业稳定在一个月以上,则转移双方每1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劳动力转移奖励。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如果员工被调动到缺工企业工作一个月以上,供应商企业将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如果企业在厦门自主招聘新生劳动力,申请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障,并在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将给予企业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此外,还可以与上述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奖励和企业老员工“带老带新”政策相结合。
六是对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任务计划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根据生产一线工人人数,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天数最长为30天。
第七,自厦门市防疫工作启动(2020年1月23日)以来,按照“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对已完成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障金的企业新招聘员工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
八是多渠道免费发布企业就业需求信息。
稳定就业奖励和补偿支持规范工业企业增产增效
从2020年1月至防疫结束,如果厦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总额)的现价不逐年下降,将给予稳定就业一次性补偿。补贴标准根据防疫结束当月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确定,单个企业最高为50万元。
加强工作稳定性支持受影响企业不裁员
增加失业保险补贴以稳定就业。截至2019年底,员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下岗率低于20%且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将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截至2019年底,参保人数超过30人的中小微型企业,下岗率不得高于2019年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应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除上述其他企业外,裁员率低于2019年2.84%的登记失业率,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将返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
加大失业保险回归稳定岗位的力度。2020年连续两个自然季度销售收入(包括应用增值税销售和出口)较2019年同期下降30%以上的企业,面临暂时的生产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有望恢复,将坚持2020年不裁员或少裁员(2019年底裁员率不高于厦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2.84%)。其中,中小微型企业下岗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2019年底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下岗率不高于20%的,参保企业按2019年厦门市6个月失业保险费金额和参保职工人数退还失业保险费。
支持企业运用“企业就业调整”机制和政策,避免裁员,减少裁员。从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通过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劳动调整平台,与用工紧张且调整用工时间超过1个月的企业协商达成调整合作的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调整数量,双方各奖励250元。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劳动调整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奖金分配由双方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支持企业开展岗位稳定技能培训。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疫区未返回岗位的员工或其他有真实需求的员工开展网上职业技能培训。企业组织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班(每班不少于45分钟,每班不超过200人),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其与员工进行民主协商,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以免裁员或尽可能减少员工。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力支付职工工资的,应当在保证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工资,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支持重点企业多渠道解决复产扩产需求。
支持企业加强省外返乡员工组织。凡乘坐国内公共汽车、子弹头列车、高速列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厦门并返回岗位,且符合总工会2020年“安全返回厦门”活动(厦门市劳动局[〔2020〕1号)相关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按其原籍(户籍地和常住地)至厦门的最佳路线全程票价(二等子弹头列车)标准,在总工会“定额”补贴后予以补足。同时,根据企业需要,继续配合组织“点对点、一站式”的企业直运。
鼓励本市有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和2019年底登记的失业登记人员,用不到半年时间到重点缺工企业工作。对于从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6个月内,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的,给予个人一次性1500元奖励。
鼓励省外、市内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和有档案卡的贫困农村劳动者到厦门市重点缺工企业工作。自2020年2月10日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首次对在同一重点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和已备案的贫困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元。
支持企业通过市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劳务派遣机构,下同)开发劳动力资源。从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2020年3月1日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局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首次将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引入厦门市重点企业。如果他们在同一企业稳定工作3个月以上,将给予每人2000元的批量奖励。首满3个月,奖励800元/人;从那以后,他们在同一家企业连续稳定地工作,每3个月奖励400元/人,最高可达2000元/人。
支持企业加强校企合作,开发高校(职业院校、技术院校和普通高校)实习生和实习生资源。从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如果重点企业的合作院校一次派出20人以上,在企业实习和随岗实习2个月以上,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每所院校给予工作费用补贴500元,每名学生每月给予实习补贴2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于在厦门企业完成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单位与学校达成协议后,可以继续在实习单位工作。
继续支持企业从厦门招聘新员工。从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企业通过“带老带新”方式自主招收厦门市首次就业人员和本市新增劳动力,并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障,且在同一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特别是企业从厦门招聘新员工的一次性奖励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首次从厦门来的农民工的奖励不能重复享受。
支持企业通过“劳动力调整”解决就业不足问题。从2020年3月6日至12月31日,用工不足的企业可以自行与富余企业合作,也可以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寻找富余企业进行合作。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转移平台一次转移20人以上,且转移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每名员工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其中,富余企业与富余员工自行协商达成转移合作的,双方各奖励250元。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劳动调整的,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奖金分配由双方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支持重点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新录用的人员(需经过正式的就业登记和一个月的养老保险申请),企业可以结合生产实际灵活实施简单的岗前技能培训,完成4小时以上(每小时不少于45分钟)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根据厦门“一个企业,一个政策”的技能培训政策,培训可以在线和离线进行。
支持企业依法申请综合工时制度,为恢复生产和扩大生产创造有利条件,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
签署协议加强省市合作培育资源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与主要劳务输出省和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劳动合作工作站已经建立。与厦门开展劳务合作的每个工作站将获得10万元的一次性就业服务补贴,用于宣传厦门的就业政策、企业的就业需求以及引导本地工人进入厦门就业。所需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在大学毕业生招生基地厦门市等高校,将选择一批重点院校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研究生招生、灵活招生、科技成果合作、学生实习合作平台。
开展为厦门企业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绩效评选。支持厦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省内外建立劳务发展基地,与当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厦门发展引进人力资源。在为厦门企业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被评为诚信示范单位,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和表彰。
充分发挥“厦门重点工业企业服务平台”与“厦门就业登记平台”的联动作用,加强企业日常需求发展和“就业登记”平台的推广,为各类群体打造24小时、365天“不关门”的供需对接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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