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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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发布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将2004年定为“推进信用建设年”。《意见》下发后,北京、江苏、浙江等条件较好的地方从经济户口管理、企业合同信用工程、市场监管体系等不同环节切入,加强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信用分类应以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职能为主线,以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数据,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分类标准为基准,以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为参考。按照“法律责任、法律信息来源、相对统一的标准、方便系统联动”的四项原则,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的具体标准,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丁四类,然后因“信任”而强加“治理”。目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已形成省、市、县、研究所四级联网,为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自2001年以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从经济户口分类管理的角度开始了企业信用监管的尝试和探索,建立了包括企业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预警系统在内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2003年6月,企业开始根据风险和信誉程度进行监管。高度关注高风险、低信用等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对低风险、高信用等级的地区、行业和市场主体优先给予行政指导和服务,在年检时不进行初审。在实施监督时,实行法定代表人会议制度、行政执法建议制度、信用警示制度、公开披露和警示限制制度、信用修复制度等。建立了分类监管体系,提高了监管效率。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也面临许多问题。一是实施企业信用监管的法律依据不足,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包括公开企业信用信息、限制企业经营行为等措施,可能引发行政诉讼;第二,缺乏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各政府部门拥有的数据库相互封锁,难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不同地区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索引内容、技术标准和数据格式上存在差异,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金鑫工程”对接存在障碍;第四,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发达地区进步很快,欠发达地区资金短缺,信息化水平低,经济户口管理尚未启动,实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还有一段距离。
标题: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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