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是企业的保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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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企业管理者普遍认为“只要他们购买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他们认为,如果他们买了保险,他们可以坐以待毙,放松一下,但万一发生事故,他们不能得到赔偿。典型的常见问题有:保险范围错误、实际保障水平低、特殊风险转移不足、赔偿依据不明确等。以下两个实际案例来说明,以引起企业管理层足够的重视。
案例1:每年投保140,000元,但得到一张空纸。
汽车制造商测试轨道上的车辆之间的距离通常很小,并且速度非常快。另外,试驾人员长时间驾驶容易疲劳和瘫痪,在汽车性能完全通过合格验收之前,撞车和死亡的风险很高。为了避免和转移这种风险,一家汽车厂咨询了一家财产保险公司,并根据保险公司的建议为公共责任保险投保。双方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5万元,财产损失限额为5万元,人身伤害限额为10万元。费率为70‰,年保险费为14万元。那么,保险公司签发这样的保单有什么问题呢?
分析1:保险类型错误,最终导致有限的实际保护
首先,投保的保险不能转移企业的预期风险
公共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规定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事先批准的诉讼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救援费用。
这里的关键是要注意“第三方”的概念。非“第三方”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方”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然而,保险合同的第三方与通常意义上的“第三方”并不完全相同。例如,“公共责任保险”免除了第4条第1款“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和雇员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上述人员拥有或控制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第5条第(3)款:“对于本保险单中未包括的属于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占有或使用的牲畜、车辆、机车、船舶、飞机、电梯、电梯、自动扶梯、起重机、起重机或其他起重设备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由于试验跑道一般位于工厂区内相对封闭的区域,受到严格管理,原则上禁止外国人员进入,因此很难有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险单。根据上述协议,“汽车厂员工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在试车期间造成的;和试验车辆的损失”都明确排除在外。这些正是投保人担心的风险!因此,汽车制造厂投保的险种是错误的,预期风险没有转移。正确的做法是通过雇主责任保险或团体人身意外保险转移汽车厂试驾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通过在财产保险下增加一个特殊协议“延伸车辆测试条款”来转移“车辆损失风险”。
第二,赔偿限额限制太多,实际担保有限
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期内承担的累计赔偿责任的总和,也是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的依据,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是保险公司在每起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然而,保险单规定每起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50,000英镑,但同时规定财产损失限额为50,000英镑,人身伤害限额为100,000英镑。经过这一限制,汽车制造厂每次事故损失的有效保证将大大降低。即使每起事故可以获得15万元的赔偿,每年也需要14起这样的事故才能获得200万元的保护(假设在这种保险下可以获得赔偿)。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侵权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责任风险也日益增加。在最近的矿难事件中,中国许多地区都规定每个矿工至少要支付20万元,其中24万元左右,因此10万元的赔偿限额显然是不够的。正确的做法是将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提高到至少100万元,以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责任风险可以完全转移;不再区分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以确保100万元的限额适用于每起事故,无论财产损失还是人身伤害。因此,被保险人不能只看到“总价值”的保证,而忽略了未来将起决定性作用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独特的风险尚未完全转移
为了避免某些风险,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单中将某些风险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例如,在公共责任保险中,因广告、霓虹灯和装饰品事故给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不予赔偿。然而,现场发现一个大的广告标志竖立在工厂的办公楼上。正如该集团旗下的另一家汽车工厂在2005年6月14日中午遭遇了11级风暴,彻底摧毁了广告招牌。幸运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转移此类风险的方法是在保险单上附加“广告及装修设备责任条款”,要求扩大对第三方因广告及装修坠落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或其他上市场所等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范围。
此外,这种保单的保险费率比正常高得多。利率水平与风险状况密切相关,风险越高,利率越高。通常,“公共责任保险”的费率只有千分之几。与该汽车厂“公众责任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相比,70‰的保险费率是正常费率的几十倍!这是典型的“花大钱买假货”,是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必然结果。
案例二:重置价格远远高于原账面价值,被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2004年1月,一家印刷电路板电子厂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设备损坏和重大损失。然而,目前受损设备的账面价值只有700多万元,而重置价格需要2000多万元,因此很难完全补偿巨大的损失。
分析二:赔偿依据不明,巨额损失难以赔偿
在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有原始账面价值、净值、重置价值和市场价格等概念。净值是原账面价值折旧后的净额,重置价值是根据实际市场情况估计的全新固定资产的价值。对于新购置的新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与重置价值金额相等,但对于非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可能不等于重置价值。由于市场条件的贬值,企业购买的设备的重置价值低于原始账面价值,但也可能由于市场条件而升值,此时重置价值将高于原始账面价值。
财产保险通常不是有价值的保险。所谓不确定保险,是指保险双方没有事先确定保险价值,只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为最高赔偿额。保险人应当按照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当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全额赔偿;当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就会导致保险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损失只能得到部分赔偿,即比例赔偿;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只是实际损失,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被保险人白白支付保险费。
对于大型、昂贵、高度依赖的机械设备,如果保险单中约定根据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和赔偿依据,一旦发生重大事故,企业可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并及时将保险赔偿金用于灾后重建恢复生产,从而保证财务稳定不会受到很大影响,保持市场的持久竞争力。
那么,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种类、保险资产、保险金额、费率和免赔额,从而以较低的风险成本为企业实现更大的安全性呢?只有进一步加强企业的风险管理。如果一个企业在购买保险时能像购买数千万台仪器设备或投资数十亿元人民币那样谨慎,并注意风险防范,就不会发生每年14万元的保费被兑换成一张空纸的情况,这并没有真正转移它所面临的风险。
总之,买保险就像买衣服一样。它必须适合你。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事故而未得到应有的赔偿,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将受到很大影响;第二,企业领导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完全背离了保险的初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边肖分院
宋春才北京润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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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企业都有专门的风险管理机构来系统地管理企业的风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它们有多种结构形式,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1)在小型企业中,在总经理之下设置风险管理秘书;(2)在中型企业中,在总经理之下设置一名风险管理经理,在下面设置两个部门负责保险和安全;(3)在大型或高风险企业中,专门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分析、评估和管理,协调企业安全问题,建立企业减灾体系和危机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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