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和推进重大项目复工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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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战胜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防控疫情的决策部署,有效化解疫情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影响,支持和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稳步健康发展, 稳步有序推进各项重大项目复工,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压实和恢复工作的责任
1.确保防疫和控制标准。我们要切实增强恢复生产和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我们将把落实防疫和安全生产措施作为恢复工作的首要条件。按照联防联控机制要求,强化各方责任,提前制定防控计划、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综合考虑项目类型、就业条件、市场需求和气候条件,企业应通过优先排序、分类分批,有序恢复工作和重大项目生产。所有企业和项目施工现场应服从属地统一部署、调度和监督,履行防疫和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减少或避免人员聚集。坚持推进边境工作,严格落实保障措施和疫情报告制度,各企业和项目单位要建立疫情防控监督员制度和报告制度,进行全面自查、调查和检查,确保“零死角”、“零遗漏”和全覆盖,坚决杜绝聚集疫情的发生。市(州)、县(市、区、银行)政府应指定专门的工作组或专员,将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护三者融为一体,进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宣传、指导和衔接政策,协调做好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和要素保护工作,并每天汇总到县(市、区、银行)发展改革部门。 并通过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市场监管局)
2.组织人员分批返回工作岗位。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企业管理及项目建设的需要,合理确定用工来源和数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就业信息,加强投入产出信息对接,引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计划。我们将引导人们在移峰填谷后分批有序返回岗位。做好家庭隔离和再就业保护工作,避免返乡人员大规模集中。对于由地方政府组织的返乡农民工,他们将免交公路通行费,并优先考虑方便通行。加强对小商品市场、餐饮娱乐和其他商业服务领域农民工的控制,最大限度降低聚集和传播风险。(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交通厅、省卫生和卫生委员会、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州人民政府)
3.促进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协助受疫情影响的重点企业和中小企业解决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确保企业在达到疫情防控标准的前提下正常生产。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调整工资、轮岗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在疫情期间,中小微型企业购买远程办公、视频会议、在线监控等服务软件进行灵活办公的,将以服务券的形式给予不超过购买合同金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规范和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有序恢复工作。(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市州人民政府)
4.推动重大项目恢复工作。实施“直通车”审批制度,推进“一网一办”,30天内完成重大项目网上审批。医疗资源、交通物流、在建能源供应等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将在到达后24小时内签署,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指标优先分配。全面推进电子招标,并行推进土地利用、规划、环评、安全评估、施工许可等前期建设程序。落实属地责任,立即受理企业提交的复工申请,并及时组织卫生部门审批。省、市、州、县(市、区、银行委员会)应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防疫、安全生产和物资保障工作。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要一个企业一组,提高协调、引导和保障能力。(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服务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应急厅、市州人民政府)
二。增加财政和税收支持
5.执行财务折扣政策。与国家对防控新皇冠肺炎疫情的重点担保企业信贷资金利率优惠政策相反,按照全程申报的原则,我省用于防控疫情的重点药材、原辅材料及相关配套企业,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重点企业, 储存和储存重要医疗物资的企业、为疫情防控提供相关信息和通信设备及服务系统的企业、承担疫情物资运输和销售任务的企业被列入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名单。对上市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中央财政将按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根据国家惯例,省级防疫重点保护企业、重大项目和农副产品供应企业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资金引导作用,积极支持服务平台、检验检测、节能环保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省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疫情严重的企业。(负责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省卫生委员会)
6.增加税收支持。从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口的防疫捐赠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卫生部门组织的直接进口防疫物资免征关税;已征收的免税进口物资予以退税。由于新的皇冠肺炎疫情,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研发加抵扣政策。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所得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和零售罕见病药品,可以选择按简单方法和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优先批准延期纳税,并按规定暂减或免征地方费用。为居民提供必要生活资料的交通、旅游、住宿、餐饮、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和快递服务所得,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纳税申报有困难的,依法延期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承诺期内无法完成注销税务登记材料的,承诺期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在关闭前无法办理关闭手续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关闭手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捐赠的,应当按照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交通厅、西宁海关)
7.加强政府投资引导。优化投资结构,按照“资金跟随项目”的要求,加大对公共卫生和疫情防控项目的倾斜,优先满足疫情防控项目的资金需求,重点支持紧急医疗救助设施、医疗防护设备、医疗隔离设施、公共卫生系统、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重大项目领域。新增加的政府债务限额优先支持公立医院传染病防治基础设施的升级、医疗设备的购置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负责单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委员会、省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市州人民政府)
8.建立激励机制。根据省级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达的采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采购任务的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其中,购买金额的5%将授予承担防护设备任务的人员。对承担去污任务的,按购买金额的4%给予奖励。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任务的,按购买金额的3%给予奖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政府将采购和储存生产的用于预防和控制的医用材料以及进口的类似产品。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给予临时工作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暂停2019年医院等防疫单位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负责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税务局)
第三,加强财政支持
9.增加信贷支持。对于受新一轮“皇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采取不偿还本金、贷款展期、紧急再融资等措施。应灵活运用,支持企业稳定信贷投放,发放或更新到期贷款。如果因疫情确实难以偿还贷款,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适当降低利率、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不要盲目撤贷、断贷、压贷。适当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对逾期贷款暂不调整贷款分类。对于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2020年,中小微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制造业企业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得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在落实不还本付息和贷款展期政策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厅将从省级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用于支持金融发展。在不存在隐性政府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各类金融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最大限度地满足重大项目资金需求。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适当减免手续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停业期间的保费,延长保险期限或推迟保费缴纳时间。(负责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适当降低原贷款利率水平,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低0.5个百分点。在政策有效期内,如果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性中小微型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超过不良贷款率3个百分点,贷款规模增加,原则上合理确定监管评级和绩效评级,不低于原评级等级,适度放宽存贷比要求。加快建立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展期省级循环基金池,提供透明、低利率的循环业务,降低展期贷款的财务成本,提高融资效率。支持防疫企业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引导发行人充分利用“绿色通道”申报、信息披露等配套政策。(责任单位:青海银行保险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SASAC、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1.降低企业保证率。对新发肺炎疫情防控重点担保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的信贷贷款,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对提供生活服务担保的企业,担保率降至1.5%以下;对与防疫有关的企业,保证率应降至1%以下。对无还款能力的,为其提供服务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延长恢复期限(3-6个月),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并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青海银行保险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人民政府)
12.加大对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和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的财政支持。对疫情严重的外贸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意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实现全覆盖、全补偿、高效减值。(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商务厅、青海银保监管局、西宁海关)
四、减轻企业负担
13.扣留社会保险费。对于在新一轮肺炎流行期间受影响的参保企业,养老金、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6个月。延期支付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所有社会保险福利和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继续实施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对于未下岗或未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14.适当延长合同期限。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型企业,因新的冠状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履行期可延长(3-6个月)。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民营中小企业欠款的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欠款。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疫情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责任。(负责单位:省SASAC、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西宁海关、市州人民政府)
15.减轻公积金存款负担。受新一轮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分阶段适当降低,最低可达国家规定的5%,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可延期3-6个月。(负责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州人民政府)
16.适度减免补贴住房租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创业园、孵化器)等租赁标准化工厂和国有资产的企业,从2020年1月起,租金可减免6个月,并可申请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租金补贴。对在防疫期间保护和供应生活必需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重点批发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屠宰企业,将给予50%的租金补贴或财政奖励,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防疫期间坚持经营的其他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每家企业购买防护消毒产品给予1万元至2万元的补贴。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业主)为承租人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负责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三大工业园管委会、市州人民政府)
五、优化保护因素
17.加大稳定劳动力的力度。对于新诊断的肺炎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总工会、市州人民政府)
18.畅通交通绿色通道。用于预防和治疗新皇冠肺炎疫情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医用材料应尽快运出,确保通关“零延误”。重大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的防疫物资、蔬菜食品、牲畜饲料等应急物资、煤炭、电力、油气、原材料、建筑材料和医疗废物处置、收集运输等应急物资纳入应急运输绿色通道,并发布交通标志,确保优先通行和便捷通行。及时解决企业的运输和物流约束,通过生产的货物和工人通勤获得。参与生活资料保障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业流通企业,给予50%的物流成本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交通厅、西宁海关、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省卫生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19.协调水、电、气安全。受新皇冠肺炎疫情影响面临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符合条件的可向因子保护部门申请延期三个月支付。在延期付款期间,将实施"不停止支付欠款"的措施,并免除滞纳金或违约赔偿金。延期用电费用将由供电企业和发电企业各提前50%承担,并对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实行基本电价支持政策。应尽一切努力确保重大项目所需的钢材、混凝土、砂石和其他建筑材料的及时供应。加强生产要素供求动态监测和部门联动,准确调整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防止集中复工生产造成区域性、限时性短缺或价格大幅上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商务厅、三大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青海电力公司、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石油青海分公司、市州政府等发电企业)
20.加强科学研究和合作研究。抓紧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科研和协作研究,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的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并给予政策优先支持和优惠。(负责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委员会、省财政厅)
六、认真做好服务
21.创新和优化工作流程。对具备生产条件的防疫材料,要优先配置土地、水、电等资源指标,实行生产、检测、认证“三同时”,并及时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对有生产能力但资质有限的企业,应采取特殊措施,先生产,后办理手续,再补办手续。生产应急防控材料的相关企业应及时完成生产任务,相关部门应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应急医疗设施、防疫隔离设施等急需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进行招标,业主应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
22.支持消费产业的发展。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促进传统消费方式的复苏,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方式的增长。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展居民网络消费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力。(负责单位:省商务厅、市、州人民政府)
23.推广送货服务。支持食品配送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尚超连锁便利店和生鲜果蔬经营企业开展同城配送服务。疫情期间,每笔订单补贴1-3元,企业申报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或改建的无接触配电设施的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批实施绿色通道,并力争在1-3天内完成。(负责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州人民政府)
24.提升公共服务。利用大数据和网络平台,推动实施网上审批、网上税务、企业员工网上培训、网上招聘等服务措施。各类服务平台和区域应充分发挥线上线下服务功能,积极开展公益服务。各地各类服务平台应主动加强与综合网上政府服务平台的对接,积极实施“网上办公”。检验检测机构为企业和启动团队的实验室检测、检测、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收与疫情相关的检测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行政服务监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海省国家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5.关注风险预防。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市场分析判断和资本流动监控,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的动态变化,积极研究储备政策,着力稳定地价和房价,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关注企业资金链状况,加强对股票质押、债券违约、资金链断裂等可能风险的监控、预警和防范指导,采取早期有针对性的防控、缓释和化解措施,严格防止部分地区金融风险的交叉传导,牢牢把握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行保险监管局、市州人民政府)
26.有效规范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不会掠夺或拦截重要的防疫物资,我们将加大依法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局、市州人民政府)
27.加强监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特殊时期承担政治责任,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统筹意识和效率意识,坚持“两手抓、两手抓、不丢平衡”的原则,按照严格、严肃、快速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落实政策。监管部门要加大针对性监管力度,建立每周一次的监管和报告制度,加强跟踪和效果评估,定期反映进展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定信心,集中力量,严格防止形式主义,继续改进工作作风,共同保证支持中小微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推动重大项目复工。(责任单位: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监察厅)
上述政策措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实施期为6个月(政策措施中有明确时限的,按规定时限实施)。
标题:青海应对新皇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和推进重大项目复工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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