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九千律师事务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观点
本篇文章1313字,读完约3分钟
北京合久谦律师事务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原因的观点——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无效,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具有主体资格。只要劳动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就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劳动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中国用人单位的最低年龄限制是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除国家批准外,从事影视、体育、杂技等行业的公民的年龄。可以适当减少,16岁以下未成年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虽然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但如果未成年人在年满16岁时没有对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则可以视为一种“默示”行为,从而导致合同生效。笔者认为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即无效,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始至终只能无效。此外,“年满16岁”只是一个法律事件,而不是一种行为,不能产生合同并使其生效;然而,“默示”不作为行为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双方在法律上同意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意思表示。因此,未成年人在16岁时签订的原劳动合同仍然是一个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在实践中,有必要正确认定精神病患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对经司法精神病学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无效。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属于劳动者范畴,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但是,对于一般精神病人或行为能力有限的精神病人,只有当其从事的劳动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时,才应确认其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有效。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比较复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就是说,无论雇主的规模和性质如何,劳动关系的主体都同样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打破了以往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的局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不同于民事合同和其他合同。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具有权利、义务和属性,还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属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的法律资格,而不是仅仅通过法人制度或民法来规范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即表示其已依法取得行为能力。不用说,这种能力包括就业权。不言而喻,如果用人单位不是依法成立的,擅自招用劳动者,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雇主获得了合法的就业权利,并不意味着对其就业行为没有任何限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招用农村劳动力或者城市劳动力,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有效吗?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应事先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这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未经审批,意味着用人单位没有能力招聘此类人员。因此,在当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用人单位的主体是非法的。
北京何久谦律师事务所
标题:北京合九千律师事务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观点
地址:http://www.zyycg.org/qyzx/7553.html
免责声明:中国企业信息网为网民提供实时、严谨、专业的财经、产业新闻和信息资讯,更新的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中国企业信息网编辑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