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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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和修改部分进行了详细说明。
意见稿澄清了“期货交易”的定义,删除了“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意见稿》在保留《条例》中期货合同和期权合同定义的同时,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同或者期权合同为交易对象,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交易活动。
考虑到期货交易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期货交易定义范围内的所有交易活动都可以依法认定为期货交易,对于变相期货交易没有其他规定。意见稿删除了《条例》中关于“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
此外,《意见稿》将《期货交易所职责条例》中的“合同履约担保”修改为“作为中央交易对手,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同时,《意见稿》修订了《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因此,《条例》中关于证券可用于抵消保证金的规定已被删除。因为在期货交易实践中,标准仓单、政府债券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证券可以直接作为交易结算和履约担保的保证金
此外,《意见稿》将《结算条例》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进行的交易结果的资金结算和转移。因为在期货交易的实践中,结算不仅包括资金结算和交易损益的转移,还包括资金结算和根据交易结果产生的交割付款、手续费、预扣税款及其他款项的转移。
同时,《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查处和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责任。《意见草案》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标题: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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