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起诉唯冠索要iPad商标权案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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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备受业界关注的“苹果”诉唯冠侵犯ipad商标权一案,一审结果为:“苹果”请求法院授予“ipad”商标专用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和律师费400万元,一审被市中级法院驳回。这意味着,如果判决生效,苹果在mainland China将没有“ipad”的商标权,其在mainland China销售的ipad产品是商标侵权。
案例重播
“苹果”起诉“唯冠”侵犯ipad的商标权
商标纠纷的起因可以追溯到2000年。从那一年开始,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在mainland China注册了两种ipad商标。当时,苹果没有推出ipad平板产品。
自2010年以来,苹果推出了一款个性化平板ipad。当ipad进入中国大陆时,一场关于ipad在mainland China的商标权归属的战争在深圳打响——“苹果”状告“深圳唯冠”。本案原告为“苹果公司”和英国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国知识产权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注册号为1530557“ipad”和注册号为1682310“ipad”的商标专用权,即ipad在mainland China的商标权归其所有,“深圳唯冠”还赔偿其因商标权属调查费和律师费造成的400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驳回了“苹果”的所有要求
市中级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此案,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和10月18日三次开庭。
在审理此案后,法院认为,“苹果”如果想通过商业手段获得他人的商标,应该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与商标所有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依照我国法律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本案商标转让合同是由另一原告英国知识产权公司与唯冠电子有限公司(台北唯冠公司)签订的,原告与深圳唯冠公司之间的“禁止反言代理”(即“禁止反言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由于其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与善意第三人的代理行为由自己承担法律后果)不成立。因此,“苹果”方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因此,本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6万元由“苹果”承担。
标题:苹果起诉唯冠索要iPad商标权案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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