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钰:文化产业的产权改革 走向最后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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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重视振兴文化产业,把公共服务与文化产业区分开来,把公众归公众,产业归产业。也就是说,公共服务改革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文化产业改革属于工业经济范畴。严格厘清这种差异,有效避免“官商不分”的灰色地带,是积极的。
经过十几年的实践,文化产业产权改革正走向最后的关键时刻。“十二五”期间,文化产业要增加“现代”的前缀,振兴现代文化产业,根据现代服务业的属性,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文化服务业,创造需求,引导消费,突出发展文化制造、互联网、文化遗产旅游、文化展览、艺术投资、文化地产、版权咨询等先进生产性服务业。因此,“产权”不仅是版权,而且一个明确的产权是文化市场达成交易的前提。由于产业的特殊性,产权归属是现代文化产业的基础。澄清文化财产权的最后一个挑战是落实私人使用文化资源的权利、私人享有收入的权利和向个人自由转让的权利。只有产权明晰,文化资源才能得到有效配置,文化产业才能得到有效供给。
文化产业产权改革始于20世纪90年代,国有文化企业纷纷开始股份制改革。以文化遗产景区为例,将文化遗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经营权的转移”。上市公司拥有经营权和经营权,但不拥有景区的产权。因此,黄山、泰山、峨嵋山和丽江已成功上市。1997年,八达岭长城风景区被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挂牌上市,但“经营权转让”的理论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在我看来,无形财产权是继承人在一系列可选择的排他性行为中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无形财产权的主体是继承人,他能够掌握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可持续发展的传统工艺、秘方和表演技巧。然而,国内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非遗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仍然是空,这导致了一个很大的奇怪现象——谁救谁拥有,政府主导非遗产保护,而本应落实到个人身上的非遗产权利却被无意中推给了公众,一些机构和个人以保护的名义抢夺非遗产物品。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所有法律都有非遗产条款,但非遗产利用的问题仍然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例如,《专利法》规定,一项发明如果要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就必须是新颖的、创造性的和实用性的。非遗留项目因不符合“新颖性”而难以获得专利保护,导致非遗留稀缺资源被大量掠夺,导致非遗留市场严重混乱,大量优质非遗留资源闲置。
目前,当地政府热衷于推动文化产业的融资。然而,中小文化企业仍然饥不择食,根源在于产权的归属。由于产权不清、知识产权质押估值低、盗版猖獗、非法成本低,商业银行不敢冒险放贷。然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司法审判和执行难度较大,银行往往会胜诉或拒不偿还贷款。《担保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质押权利。由于该法的限制,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很难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十多年来,由于产权不清,文化产业呈现出“三低”:专利数量少、质押率低、产业效率低。2006年,166家中央企业年均专利申请量为226件,不到跨国公司的20%。上海有32万多家企业,申请专利的不到3.5%。北京中关村园区的14000家高科技企业中,只有12%申请了专利。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支出仅占销售额的0.56%。截至2006年12月31日,中国授予的专利超过140万件,而承诺的专利总数不到700件,承诺的专利总数不到50亿件。2010年,国内电影业的票房为100亿,仅相当于美国时代华纳公司同期年利润的61.57%左右,文化产业效益较差。
当前,为了尽快摆脱“三低”局面,实现产业效益增长,文化产业必须面对产权改革的问题。文化产业体制改革的核心不是管理体制的改革,而是产权制度的改革,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应该进一步分割所有权,即独占权、私人使用权、私人收益权和自由转让权。事实上,关键问题是要明确文化产业的供给是纯粹的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的私人生产。要明确区分文化产业改革和公共服务改革,严格限制文化产业以外的公益事业和公共产品的供给。除公共服务单位外,还有三种文化企业可以放松产权管制,不需要单独产权,应考虑实行整体转让或部分转让。1.不要把保护作为第一目的;2.独特性并不重要;3.省级以下文化企业。著作权法修改的重点是依据“定性”原则认定盗版侵权,即要有“商业规模”手段来认定盗版。
美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担保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sba)提供的,但sba并没有为金融机构提供足够的担保来保证其向中小文化企业贷款,而是加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信用,引导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商业信贷。日本坚持政府在文化产业融资中的主导作用,建立政策开发银行,直接投资或贷款给文化产业,大力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2005年,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成立,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
我们反思美国和日本的模式,有四点参考:1 .文化产业融资的前提是产权清晰,政府应以辅助服务为目的地;2.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必须严格,成为质押标的的知识产权应首先“产生”经济利益,其次是发展潜力;3.文化产业不能依靠低端制造业的大投资、大项目带动模式,而应该主要面向中小企业,不断完善文化产业集群模式,鼓励创业,促进就业。4.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势在必行,这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无法避免的。
标题:裴钰:文化产业的产权改革 走向最后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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