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央企领导致企业资产损失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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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SASAC)近日发布了《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奉公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中央企业领导的薪酬、任免和决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具体落实了这一规定,主要增加了重要人员任免的相关条款和若干问责条款。国资委党委表示,《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各级领导”。
非全日制工作未经授权不得领取工资和其他收入
关于社会关注的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中央企业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SASAC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审批和备案程序。
根据《实施办法》,中央企业领导人不得“自主决定工资、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并支付超出投资者或董事会批准的工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且不得“除国家外”。除投资者或董事会另有规定或批准外,接受“年度工资计划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收入,不得“随意分配地方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中央企业领导的兼职行为进行了规范。中央企业各级领导应当履行兼职审批手续。兼职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和上级企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资助的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不得擅自领取报酬和其他收入。
不要违反规定急于提拔和调整干部
《实施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各级领导要正确行使管理权。不允许"默许、宽恕或指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他们周围的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利用他们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或者领导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转让给自己或特定关联人所拥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与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的相关人收受对方的财物。”
对于中央企业重要人员的任免,《实施办法》强调“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不得违反程序对干部进行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干部任免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和讨论等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对干部进行未经许可的提拔和调整。
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所列廉洁行为规范的中央企业各级领导,SASAC将对其岗位实行“不准入内”。
其中,对国有资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或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终身。被降职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或者高于原职务的职务;被辞退的人员两年内不得在中央企业担任领导职务;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或者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中央企业领导职务。
除了“禁止进入”的职务外,中央企业领导人如果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办法》而造成企业资产损失,除了原有的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对违反职务消费规定的,不仅要依据原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还要责令其补缴超标准、超范围的费用。
环
广东广信国际集团是一家资产40亿元的国有企业,主营“劳务输出和外企服务”,在中国排名第三,短短几年就陷入了亏损22亿元的困境。该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日敬今年10月也因涉嫌受贿2790万元和挪用公款4680多万美元而被带上法庭。据广东省检察院调查人员称,广信国际集团的董事会只有三到四人。吴日敬长期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和总经理三个重要职务。“只需一句话和一条指令,就可以随意调动数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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