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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0:3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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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部署,在严格开展防疫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六个稳定”,关注疫情对当前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影响,统筹规划,远近结合,科学实施政策,分类政策,准确运用政策,促进经济周期平稳运行。切实帮助受灾严重的行业和企业脱困,努力促进经济平稳持续高质量发展,为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奠定坚实基础。我们在此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江苏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

一是精心组织,促进各类生产企业有序恢复生产

按照属地管理、法人负责、有序控制的原则,对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制定“一个企业、一项政策”的防疫和回归工作计划。在落实防疫责任和措施的基础上,积极促进生产经营恢复正常。

1.充分支持地方保障公用事业(供水、供气、供电、供油、环卫、通信等行业)、防疫(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销售等行业)、人民生活需要(超市、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供应等行业)的运行, 建设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和相关企业,全面恢复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克服困难,扩大生产能力,调整结构,增加供应,提高质量。 对于因疫情而延误的建设项目,可参照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免责条款,允许适当、合理地延长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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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加快重点园区、重点出口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资企业和产业链重要环节的恢复工作和生产,减少审批流程和时限,不设门槛。全面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疫情防控,严格检查和登记返乡人员的健康状况,合理调配防护用品和人员,全面开展厂区消毒,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完善企业疫情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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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疫情和防控情况,规范和引导文化旅游、住宿、餐饮等服务业有序恢复工作。

责任单位:区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和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

二是加强财税政策支持

在严格执行国家税费减免政策的同时,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传统服务业、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施优惠财税政策。

4.因疫情不能按时申报的纳税人,允许延期申报。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认真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和研发加抵扣政策,对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简易方法和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6.对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及相关药品等防疫材料的生产企业,要保证增值税增量补贴的全额退税,优先审批延期纳税,并根据需要临时降低地方收费。

7.对蔬菜和一些新鲜肉类和鸡蛋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实行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8.对疫情严重的旅游、住宿、餐饮、娱乐、民航、水路运输、公路运输、出租车等服务业,设区的市可以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研究制定财政贴息政策等配套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

9.租赁国有商业房地产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3个月的租金可减免或减半收取;如果难以支付资金,租金可以延期支付。租赁其他营业场所,支持当地研发,鼓励业主(房东)降低对租户的租金激励。

10.对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外贸和外资企业,各级要积极研究并采取扶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供应链、资金链等问题,促进稳定健康发展。指导出口企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疫情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11.贯彻国家减税、免税政策,支持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和核心设备进口。根据省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进口紧缺防疫物资和执行减免税政策仍偏高,经确认后,省业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支持。

12.对2020年列入国家名单的重点防控企业新增贷款,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融资优惠资金和中央政府贴息支持。对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疗器械等在支持防疫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的企业,省财政厅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一定的优惠支持。

13.各级可以安排资金,对防疫产品和日用品供应企业加班生产经营增加的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在一段时间内,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政府将采购和储存其生产的预防和控制医疗材料和类似的进口产品。

14.充分发挥全省现代服务业风险准备金的作用,为全省中小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和信用增级,督促合作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供不低于10倍、不高于20倍的信贷额度,并优先补偿准备金发生的风险损失。

15.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将优先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疫情严重的企业。对因防疫需要扩大生产能力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各级财政对其新设备投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对从事服装生产和其他相关行业的企业,在防疫期间临时转生产防护用品的,将对其车间升级改造和新增设备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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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疫情防控期间,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缴将暂停。

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文化旅游厅、卫生和卫生委员会、SASAC、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税务局、南京海关

第三,增加财政支持

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制定和颁布的30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我省金融支持政策措施,对积极响应的金融机构优先开展政府项目合作。

17.加强政府与银行的协调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不要盲目向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农产品生产加工等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面临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发放贷款、断供和压贷。应尽可能长时间地继续努力,并启动网上贷款展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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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全省各类银行机构新增小微企业贷款规模不低于2019年同期,大型国有银行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20%。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基准(LPR)的应用范围,力争到2020年将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约0.5个百分点。对在落实不还本付息和贷款展期政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金融机构,将给予省级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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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引导因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融资融券、信息披露、公司债券本息支付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利用好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相关政策,做好公司债券短期流动性风险的申请、沟通、备案和化解工作。

20.支持证券公司创新防疫相关生产企业和医疗服务机构金融服务方式,引导优先服务渠道开放,通过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业务方式提供快速融资服务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流动,充分保障医药物资供应。

21.支持防疫企业企业债券融资需求,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合债券,引导发行人充分利用“绿色通道”申报、信息披露等配套政策。

22.在防疫期间,生产、运输、销售重要医疗和生活物资的重点企业实行清单制度管理。对名单上的企业给予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疫情影响造成还款困难,可给予展期或展期贷款,并鼓励金融机构适当降低展期或展期利息。

23.为省级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有效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对接效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信贷融资合作机制的作用,中标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直接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合作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和“绿色通道”。鼓励各类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中小微型企业和因疫情影响暂时滞留的新型农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进一步降低担保率,财政部门将对担保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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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扶持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大对防疫物资进口的资金支持,鼓励企业使用进口预付款等保险产品,确保境外采购资金安全。对疫情严重的外贸企业实施“一企一策”服务,加强风险预警和管理,提高限额满意率和风险容忍度,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理赔速度,实现全覆盖、全补偿、高效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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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发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管局、江苏证券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中国信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省级再担保公司

四、加大企业劳动保障力度,恢复生产

25.帮助和支持“三基”企业,特别是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积极招人,引导企业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沟通安排,运用智能化和网络化手段,顺利运营网上招聘服务平台,扩大信息推送覆盖面,建立返乡农民工就业应对机制,充分利用当地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力需求有效对接。大力组织重点企业员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统筹当前峰谷运输工作,制定周密的运输工作计划,合理有序安排人员到达工作岗位;回去工作前,要注意综合防治和精确对接。回去工作后,要注意服务保障和政策落实。多渠道、多领域扩大企业就业,努力稳定就业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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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加大失业保险的就业保障力度。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恢复前景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工作保障返还政策的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将中小微型企业失业保险稳定回报政策的下岗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去年全国城镇调查的失业率控制目标,将参保人数在30人以下企业的下岗率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对于受疫情严重影响的服务企业,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如果他们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人数,他们可以参照困难企业的标准,给予1-3个月的失业保险补贴。充分发挥省政府调节资金的作用,使符合条件的企业尽可能享受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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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逐步降低失业保险率和工伤保险率的政策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职工健康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用于支付15个月以上的区、市,职工健康保险费率年内分阶段下调0.5-1个百分点,个人缴费率不提高。

28.在防疫期间,允许企业申请办理“五险一金”等职工保险和缴费服务的延期登记。因生产经营困难受疫情影响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税务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对于暂时无力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如果符合条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延期最多6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员工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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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任务不均衡的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综合工时制度。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对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始生产和发放紧急防疫物资的企业,经省认定的,从扩大失业保险试点支出的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或按在职职工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生产订单不均衡的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经过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达成共识后,从而引导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积极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与疫情有关的不可抗力事实公证,为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主动开展“法律体检”,切实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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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制定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资金使用管理、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管理和加强网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员工和重点就业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

31.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预案解除前,未实施有效安全防控措施的企业不得从疫情严重地区招聘员工或安排员工前往疫情严重地区。

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部、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司法部、健康保险局和税务局

五、加强供应链连接和配套以及生活用品保障

32.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粮油供应和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生产,建立专用绿色运输通道,确保产销衔接顺畅,确保市场不停滞、持续供应。妥善解决农民饲料供应困难、种苗供应困难、屠宰销售困难等实际问题。确保批发市场和市区物流配送畅通,确保超市和便利店及时补货,加强价格监控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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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长江三角洲地区将围绕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营、群众生活和重要企业生产需求,合作建立省、市、港之间的优惠运输机制,实现生产和生活物资之间的互助互济,积极协调上下游企业复工复产,加强跨区域协调衔接和能力配置,促进生产企业原材料和成品运输。

34.优化公共铁路空水路联合运输监管模式,充分保障道路和水路网络畅通,开辟最后一公里“封锁点”。进一步加强防疫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确保相关运输车辆不被以防疫为由拦截,积极利用信息技术简化流程,提高物流效率和产出效益。

责任单位:区、市人民政府,省级交通、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粮食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临时电价扶持政策

35.在疫情防控期间,用电企业不受基本电价结算方式选择后3个月不变的限制,将根据实际情况按月选择基本电价结算方式。临时取消“暂停用电15天以内,暂停期间收取基本电费”的规定,根据暂停的实际天数,对用电企业的基本电费进行减免调整,以方便用电企业延期或新增暂停业务。

36.因防疫需要扩大生产能力的用电企业,如果选择按合同规定的最大需求量结算基本电费,超过合同规定的最大需求量的105%,超出部分按实际用量收取,基本电费不加倍。在防疫和控制期间,医疗和其他直接为防疫和控制服务的地方将免除新的和扩大的电力需求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电力公司

七、大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37.加大有效投入,从220个省级重大项目建设入手,加快在建项目建设和投产进度,深入做好实际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力争早开工、早竣工、早见效。年初启动的1473个重点工业项目加快实施。对涉及防疫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办理紧急事项。

38.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大力鼓励和促进民间投资,特别是工业投资和交通等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突出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加大对基础设施、公共卫生、生态环境保护、应急保护、改善生活环境、改善苏北等民生领域农民住房条件的投入,尽快启动民生领域10大类200个短板项目建设。

39.紧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防疫控制急需的建设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要求的,业主可以不招标采购,也可以在招标时缩短相关期限要求。对于涉及城市运行、防疫、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招投标服务机制,确保招投标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八、大力组织科研协作研究

40.针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药品、疫苗、快速检测、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我们将及时组织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强科研协作。重点支持检测试剂、有效药物和疫苗的研发、临床应用和生产,并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政策。

4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援设备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对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和救援设备研发和大规模生产的企业给予固定补贴,并给予省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2.在疫情防控期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凡减免孵化中小科技企业租金的,纳入省级年度绩效奖励范围的,在资金分配上给予优先支持。各设区市可比照制定补贴市级企业孵化器和园区运营的办法。优化“伊斯兰债券贷款”、“苏威贷款”和“苏茂贷款”的处理流程,尽快实现网上业务处理,缩短备案时间。

江苏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九、加强经济运行监控和调整

43.抓紧实施创新完善的宏观调控,密切监控经济运行,重点关注疫情对工业、服务业、投资、消费、就业等领域的影响,积极实施反周期调整,加强政策协调与合作,评估部门下达的政策,及时调整完善时效性政策,努力实现最优政策组合和最优政策效果。

44.深化供给结构改革,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研究制定优化和突出绿色产业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研究制定促进传统消费方式复苏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消费预期,加快新兴消费方式增长,进一步培养居民健康生活习惯。支持传统零售企业提升网络营销能力,进一步拓展居民网络消费渠道,加快释放网络消费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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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统计局、政府研究室

十、注意防止疫情可能暴露的风险

45.密切关注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加强市场分析、判断和资本流动监控,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结构的动态变化进行政策预研究和储备,努力稳定地价、房价和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46.密切关注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的资金链状况,加强对股票质押、债券违约、强制退市、资金链断裂等可能风险的监控、预警和防范指导,及早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缓释和化解措施,防范部分领域金融风险的交叉传导,牢牢把握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责任单位:各区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保险监管局、江苏证券监管局

十一、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

47.协调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不放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防灾减灾、救灾抢险等各项措施的落实,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底线、红线和生命线。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突出重大风险、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复工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赶工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对存在安全隐患、重要岗位人员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拒绝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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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区、市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应急部门)

十二、努力优化经营环境和秩序

48.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府服务”,提高“非会议审批(服务)”效率,积极引导选择江苏政府网、江苏政府服务APP等非接触式在线处理渠道,加快实施环保“非会议”审批、“非现场”监测、“非接触”执法、“信息”监管,降低疫情聚集风险。依托全省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远程审批服务,全力为项目启动、开工、投产全过程提供服务。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对因疫情导致生产订单未完成或产品未及时交付的企业,采取便捷的信用修复程序,避免失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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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增加与上海等海关的中转,推进风险防控、物流监管、检验业务、保税监管等一体化。实施航运+港口+通关一体化,支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连接港口、机场、铁路,扩大适用范围,巩固整体通关时间缩短成效。

50.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防疫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地区、企业和个人不得掠夺或截留重要的防疫物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部、行署、生态环境部、公安厅、市场监管局、贸促会、南京海关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底(如果本文件中规定的具体措施明确规定,由于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应急反应结束和其他原因,政策措施不再必要,则这些措施将自动失效)。国家颁布的有关政策应予以执行。

标题:江苏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稳定持续发展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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