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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若干政策通知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1:3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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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疫情对我市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帮助支持中小企业克服困难,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严格恢复工作管理

1.全力支持和组织企业恢复工作和生产。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保证城市经营和生产企业(供水、供气、供电、通信等行业)、防疫(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行业)、民生(食品生产行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的相关工业企业的正常开业。根据市政府的启动和恢复时间及相关要求,重大项目和重大项目可以尽快恢复工作,有条件的要及时组织启动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不脱节。[牵头部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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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好企业复工疫情的防控工作。防疫和控制工作应该是目前最重要的工作。按照“退前准备、退中有序、退后制度”和“不扩散存量、防止增量投入”三有原则,坚持有序释放和控制原则,扎实做好企业有序回归工作,确保企业平稳过渡,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牵头部门:县(市)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卫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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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政策

3.实行政府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给予30%的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被我市确定为防疫重点的企业,2020年新增企业贷款按银行再融资利率10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其风险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协调部门:市财政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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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保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各银行机构将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余额高于2019年同期。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微型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切断贷款或压贷。受到这一流行病严重影响并难以偿还即将到期的贷款的中小型微型企业将延长或展期最长一年。(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市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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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成本率,特别是在防疫重点领域和金融困难领域,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原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银行利息将延期三个月。(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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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促进企业融资增加信任。政府设立了5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基金,以增加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的信贷。我们将促进“银行-税收互动”,鼓励银行将企业税收抵免转化为信贷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鞍山分行、辽宁新安控股公司、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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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挥应急贷款支持资金的作用。投入应急贷款支持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或生产疫情所需物资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应急贷款。开辟紧急贷款服务快速审批绿色通道,适当延长个人业务服务年限,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贷款费用优惠。(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部门:市金融发展局、辽宁新安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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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加大对个人和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降低与防疫相关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率,并收取50%的担保费。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为受疫情影响行业的企业延长保险期限。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各级政府融资担保机构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个人和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型企业在申请风险担保贷款时将得到优先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部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新安控股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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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负担得起的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非信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咨询服务,了解受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和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支持金融机构开辟快速审批渠道,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就近办公和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和贷款业务。鼓励各保险机构按照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的原则,建立疫情专项索赔绿色通道,提供24小时报告和受理服务,简化业务流程,减免手续费。(牵头部门:市金融发展局;协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各银行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鞍山监管分局、市级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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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稳定就业政策

10.实施援助以稳定岗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作用,开展企业返岗工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不下岗、不减员的,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退还。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的月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退保标准,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应责成其按规定制定并实施职工安置计划,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有关情况,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拖欠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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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扣留社会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型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1月和2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期将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业流通、交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剧院、冰雪运动等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业和企业,疫情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期限可延长至6月底。延期缴费期满后,企业应足额缴纳延期社会保险费,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部门: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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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加大促进就业的力度。有足够的促进就业资金,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就业依附、就业创业服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等补贴政策。支持鞍山市国民返岗就业,每就业半年补助500元,每就业一年补助1000元。对于那些从贫困家庭、符合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有证件的贫困劳动力返回的人,他们可以享受培训补贴。参加指导目录中各专业(工种)培训,并通过初步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资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吸收返乡人员就业困难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中小微型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工作补贴;中小微型企业吸收毕业生回国就业,并在毕业后5年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于那些第一次回国创业的人,可以给企业网站补贴。(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部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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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费减免政策

13.中小微型企业税收减免。由于疫情严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可以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由于疫情影响,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未及时返还省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部分产生的利息,并积极争取免除省级引导基金直接投资企业部分或全部罚息。(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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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税费的延期支付。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影响难以申报的,应当依法申请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企业应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纳税,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恢复前景的中小微型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水、电、气、暖费用的支付最多可延期三个月。[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集团、鞍山供电公司、市燃气集团、市供热集团;协调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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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小微型企业减租。租赁国有资产经营场所的中小微型企业,原租赁合同到期,租赁期延长2个月(免交2个月租金)。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牵头部门:SASAC;协调部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16.暂时退还部分保证金用于旅游服务质量。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暂向旅行社返还部分旅行社质量保证资金,标准为当期支付金额的80%。临时保证金应于2022年2月6日前全额返还。(牵头部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局)

17.增加重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用于生产企业防疫物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酒精、消毒剂等)的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在该地区,应在满足相关财政支持的条件下,优先从中央预算和专项资金中获得发展“飞地经济”的资金,并应实施特殊服务。采用承诺制是为了“允许不批准”。项目可先启动,相关程序可随后补充完善。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招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将加快实施网上审批,启动“不开会”网上处理。(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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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服务企业

18.确保运输。对于防疫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应急物资,将开通物流“绿色通道”,确保应急防疫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保障通行便利。在防疫期间,承担政府运输保障任务的货运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应当按照相关运价全额支付。(牵头部门:市交通局;协调部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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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为企业信用修复开辟绿色通道。对于成为失信主体的防疫企业,要开辟信用修复的绿色通道。在信用验证、信用培训、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修复工作中提供指导并减少相关费用。修复完成后,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其失信记录的公示,并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部:中国人民银行鞍山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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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加大政策倾斜。为疫情期间租赁的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各类载体,如商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商业基地等,将享受各级优惠政策支持。对于在疫情期间受影响较大、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并有望恢复经营、坚持不裁员的企业,将优先争取资金。[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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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大限度地强化服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做好各部门防疫期间对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强防疫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代表政府办理各项手续。充分发挥8890平台、困难企业帮扶团队、项目经理等作用。及时了解企业存在的问题,迅速提出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政策的具体实施,实施情况将是本部门年度监督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牵头部门: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协调部门:市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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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适用于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条例》(MIIT联合企业[〔2011〕300号)。实施期限暂定为政策发布之日起六个月。所有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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