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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新发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16项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1 03:4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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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防疫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降低成本,扩大投入,稳定就业,促进发展,支持企业战胜疫情困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降低企业成本

1.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提前办理房产证。2019年11月1日以后出售并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可按程序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变更协议,分期付款。滞纳金将不计入流行病的影响时间,也不包括在默认期限内。合同中原定的竣工和开业日期可根据疫情的结束而延期。从现在起,土地出让金可以在土地交易完成后分期支付。分期签订土地出让金支付合同的建设单位,凭《网上挂牌出让交易确认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可提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交易完成后,建设单位缴纳50%的土地出让金并签署承诺书后,即可提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银行抵押贷款前,必须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并办理正式的房地产登记手续。及时恢复网上土地挂牌系统。(负责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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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企业减租。对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房屋的中小企业,坚持按照防疫规定经营或关闭、2020年上半年不下岗或下岗人数不超过去年全国城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从2月起3个月内暂免租金。对于那些租用办公空间的人来说,从二月份开始,三个月内租金将减半。积极鼓励非国有企业和个体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负责单位:SASAC、财政局、住建局、劳动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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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运输防疫关键物资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重点保证防疫物资供应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计入当期的一次性费用。同时,他们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补贴。企业从上级机关取得的防疫财政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视为免税收入。对于进入医疗器械紧急审批程序且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费将予以豁免。进入特殊药品审批程序,用于治疗和预防新发冠状肺炎的药品,免缴药品注册费。企业为预防新的冠状肺炎而发给员工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包括现金)不包括在工资和薪金收入中,也免交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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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减免捐赠防疫物资的税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现金和物资应对新发的冠状肺炎疫情,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发肺炎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自行生产、加工或者购买的商品,应对新的流行性感冒疫情,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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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企业缓缴税款。中小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申报纳税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纳税申报。受疫情影响且因财务困难无法按时纳税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为3个月。受疫情影响的交通、餐饮、住宿、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和企业,2020年亏损(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必须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不含非税收入和投资收入”)的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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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减轻企业的电、水、气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生产企业所需的水、电、气可缓缴,实行“不停息供应”措施,免收违约金(滞纳金)。暂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的用电企业可以申请减容、暂停、恢复减容、恢复暂停,不受“基本电费计算方法选定后3个月不变”、“暂停用电不少于15天”等限制。对新成立的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和需要扩大生产能力的企业的用电需求,实行零参观、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如因防疫和控制需要增加第二个电源,高可靠性电源费将免除。对于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基本电费征收方式的变更、暂停和恢复等业务,我们将实施“当日受理、次日结算”和“先处理后补充材料”的办法,全力支持企业尽快恢复工作和生产。(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务局、水环境保护集团、国家电网延安供电公司、地电延安分公司、延安燃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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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降低社会保险费。防疫期间,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僵尸企业)的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从上年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未办理职工保险登记和缴费的,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放宽时限,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中认定。逾期付款不影响被保险人的个人权益记录。疫情解除后,应在三个月内办理手续。延期期间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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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减少和推迟公积金存款。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降低。对于单位的缴存部分,企业可以在5%至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贫困企业可申请减征5%或延期1年。在比例降低和延期支付期间,受薪职工可以正常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其权益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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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财政支持

9.增加财政补贴。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发展改革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重点防控企业实施专项再贷款50%的优惠政策。对于未列入中国省级名单但由市发改委和劳动局确定的重点防疫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市财政将给予贷款利息50%的补贴。对自愿放弃防疫、生活必需品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利润的重点企业和商户,可从价格调节基金或其他可用财力中给予一定补贴,并对项目安排等配套政策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劳动局、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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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金融机构应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和营业时间,加强金融网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应用等网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为招揽贷款需求,加强融资需求对接,金融机构应准确匹配专项融资服务,协助建立和启动快速审批渠道,合理调整、简化或再造业务流程,有效提高业务处理效率。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差异化服务。(负责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行保险监督支行、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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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降低贷款担保条件和费用。市发改委、工商部门确定的防疫控制一线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免担保费,免反担保措施;担保金额超过500万元且不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反担保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担保率暂按0.5%执行。如果担保金额超过1000万元,担保率暂定为0.8%。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和企业,保证率暂按1%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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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稳定的信贷余额不会下降。加大对疫情防控领域的信贷支持,提供优惠利率和信贷额度。疫情期间因不便造成的逾期还款不计入信用记录。积极协调受疫情影响的各银行机构,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还款困难。他们不被允许盲目地收回贷款,施压贷款或切断贷款。他们可以延长或更新贷款。通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克服疫情影响,并根据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提交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延安银行保险监督支行、市网络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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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服务保障

13.建立绿色交通走廊。重要防疫物资、重要生产生活保障物资、医疗和防控人员的交通运输、农民工返乡和包车应纳入应急运输范围,并严格执行应急运输绿色交通政策。加强公路防疫检查站检查力量,优化检查方法,提高检查效率,提升公路通行能力。严禁未经批准关闭高速公路、封锁国道和省道、强行隔离农村公路等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全面了解辖区内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运输市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防疫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车辆正常通行。(负责单位:市发改委、交通局、公安局、魏建伟、商务局、城管执法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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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加强生产要素的保障。加强生产运输的监控和协调,加强企业生产和原材料供应的保障,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煤炭供应,进一步加大煤电配置和储存力度,努力确保稳定发电和火电供应。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天然气需求和产销衔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加强生产调度,确保给排水正常稳定运行。(负责单位:市发改委、SASAC、劳动局、城管执法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环境保护集团、国家电网延安供电公司、电力延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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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充分发挥“网上政务服务”作用,实施“网上办公”、“掌上办公”、“自助办公”和“电话咨询预约办公”,切实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各级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渠道。企业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应采取特殊措施,通报承诺,处理短缺,确保项目尽快投产。(责任单位:市审批服务局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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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促进安全有序恢复生产和重点项目恢复。各恢复生产企业和重点项目恢复工作单位要制定恢复生产、恢复工作疫情防控计划,报同级新皇冠肺炎疫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分类推进恢复生产和恢复工作。医疗、水电、石油、粮油、蔬菜、食品、化肥等有利于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的企业,以及公共交通、市政、城管等民生行业应全面恢复生产。对于劳动消耗小、自动化程度高的企业,应全面快速恢复生产或开始全功率生产。对于电子商务、快递、仓储等企业,应开展全天候运营,促进网上消费。对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应采取移峰填谷等措施尽可能恢复生产。对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宾馆、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小吃店、药店、理发店、洗衣店等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防疫计划,积极推动恢复经营。对于市县(区)重点项目,要在落实中央省市规定的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恢复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和重点项目单位协调解决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防控问题。(负责单位:市工商局、魏建伟、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交通局、文化旅游局、邮政局、县(市、区)政府、新区、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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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实施期为6个月。本办法所称企业应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标准》([2011年第300号)的规定。本办法所涉及的税收减免及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或管委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中国和该省发布了相关的支持政策并予以执行。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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