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资金4000万元!义县出台优惠企业政策帮助企业脱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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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易县政府出台政策措施,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应对新一轮冠状肺炎疫情,共渡难关。其中,拨出4000万元补贴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五黑”农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提振市场信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加快落实2019年(含上年)相关企业扶持政策和项目资金兑现,立即组织企业申报,符合兑现条件的即时兑现,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性基金可以按期兑现。2020年,企业财政资金将优先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优先支持和鼓励企业(项目)尽早重返工作和生产。
鼓励各银行机构降低成本率,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贷款利率将比原水平下降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对现有企业的现有贷款,我们不会采取贷款、停发贷款或压贷的方式,对不还本、不续贷的贷款要及时给予支持,并积极调整付息周期,减缓部分贷款利息的收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适当降低贷款条件,积极满足创业企业对营运资金的需求。增加再融资和再贴现资金的使用,全年再融资和再贴现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县政策性担保公司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取消县级展期贷款过桥资金增长30%的要求,年利率为4.35%。对生产、销售和运输防疫物资的小微企业免交融资担保费。对于2020年1月1日开始的不需要提供反担保、年担保率不超过1.2%的新型专业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县财政将按年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对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进行补贴,单个融资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
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难以报告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报告。中小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为3个月。如果企业生产经营因影响较大而出现困难,可在2020年第一季度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未下岗职工和未下岗职工的参保企业,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于未下岗或下岗人数较少的重点企业和困难企业,失业保险政策将按照2019年底全市6个月月人均失业保险标准和上一年度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执行。对防疫期间保持正常生产并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劳动力的生产性企业和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该补贴不能与稳定岗位返岗的失业保险政策重复享受。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创造新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于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作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来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企业开展转岗培训,按每人1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员工参加各种网上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返乡就业的前农民工,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全过程是免费的。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型企业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期限不超过一年。延期期满后,企业将全额支付。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社会保障保险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延期缴费和延期办理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停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疫情期间,企业实施了支持性的两部制电价政策。工业企业用水和天然气价格在备案基准价的基础上下调10%。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水、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由于流动资金短缺和支付困难,实行“不拖欠不滞纳金”的办法。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当补足延期费用。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不超过3个月。延期付款期间将免除滞纳金。
列入防疫重点企业名单的企业,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投资,扩大防疫应急物资和生活保障物资的生产。对其他企业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补助20%的设备投资,最高补助200万元。
租赁国有资产经营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交3个月的租金。国有企业减租或免租应视为经营收入,纳入国有企业年度考核。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业主)对承租人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疫情期间,相关企业的财政资金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出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
开辟防疫物资采购审批“绿色通道”,确保企业防疫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供应。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启动、恢复和恢复企业和项目生产。在疫情期间,除对企业防疫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外,其他检查一般不单独进行。对疫情防控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应及时纳入信用记录,并实施积极激励。对于那些受疫情影响、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企业,帮助他们进行信用修复,消除不良影响。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贸易促进部门应及时协助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对已支付境外展位费且因疫情无法参展的外贸企业,县财政将给予60%的展位费。首先要对企业反映的各类需求进行实时登记和处理,建立限时反馈、监督和跟踪调查机制,不断提高企业需求处理效率。
对市场价格稳定、防疫物资、防疫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经县政府确认后,按照“一案一议”研究制定救助办法。
如果上述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规定政策执行的时限,执行期限暂定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和4月)。根据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疫情和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和完善新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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