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企业发展商业法律环境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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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服务和保障企业发展,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优化经营法律环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首先,树立审慎和诚信正义的理念。充分同情经济低迷下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充分考虑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影响,在确保司法措施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认真评估司法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秉持诚信理念,强调执法艺术,创新司法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坚决杜绝机械执法和办案问题,努力实现司法审判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有效降低企业的司法成本。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先行,积极引导涉诉企业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解决诉前矛盾和纠纷。全面畅通企业诉讼绿色通道,拓展跨领域备案、电子传递、远程庭审、网上调解等智能服务。确有经济困难的企业申请缓缴诉讼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涉及企业的民事和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民事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小额诉讼程序应当适用。根据托付单适用的法律情况,应适用监督程序。严格执行发回重审程序的法律适用标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级法院可以查明事实,直接查明事实并作出判决,不发回重审。
三、严格执行合法性原则。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禁止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的,不得认定为犯罪。私营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发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认定为犯罪。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签订和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得视为刑事犯罪。企业经营者涉嫌上述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能及时清理吸收的资金,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依法慎用拘留强制措施。实行企业负责人犯罪拘留审查制度。公安、检察机关在移送前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的,不得为便于审判而改变强制拘留措施。强制拘留措施不适用于获得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而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措施。建立与业务代表律师的会议和沟通制度,为被拘留的业务负责人开展重大业务活动和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条件。确有必要的,应当给予被扣留企业负责人会见企业其他管理人员的权利,对企业紧急重大经营决策和管理事项做出决策,保障企业持续经营。
五、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采用新型担保方式的融资性担保,除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外,依法视为有效。依照《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效力应当依法确定。准确把握民间借贷案件的判断标准,严格执行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不保护以各种方式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高利率营利行为。根据该法,金融机构将审查贷款中断、贷款压力和贷款撤销情况。对于贷款规模大、银行债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企业,将积极协调债权人的一致行动,帮助资金链中暂时存在困难的优质企业度过难关。我们将全力配合清理民营中小企业欠款,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认真贯彻依法、平等、综合保护的原则,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产权案件,确保企业家专心创业、安心投资、安心经营。完善企业冤情冤情案件认定和纠正常态化机制,依法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中的财产。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行为、非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界限,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集成电路、清洁能源、制造业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核心技术和尖端技术成果的司法保护,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完善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法妥善审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规范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确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效的合同,应当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办理核准登记手续,从而提高合同的效力。妥善审理政府吸引外资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支持企业因政府和领导层变动而依法提出的合理违约要求。涉及市场准入、工商管理、质量监督、项目策划、税收征管等行政案件。以确保依法在公共领域平等对待企业。
八、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功能。依法审理破产案件,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建立简化复杂的分配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简单破产案件纳入快速审理范围,缩短处理周期,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和破产清算率。对于暂时陷入财务困境但仍有发展前景和保存价值的企业,应积极运用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程序,鼓励债权人通过债转股、部分债务留存、破产财产证券化等方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和企业生产能力升级,帮助企业重获活力。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准确确定被转让债权的清算比例,依法保障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追偿权。
九、依法审慎执法措施。坚持严格规范司法,严禁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查封,严禁非法查封外人财产。对于生产经营受经济下滑影响、资金周转暂时困难、不能及时偿还债务、有业务发展前景的企业,应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于经营活动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允许相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尽量减少执法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执行和解力度,综合运用债转股、分期分批、以企业经营权抵债等方式,推进执行和解。
十、依法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的若干规定》,不得将不具备履约能力和不故意规避或抗拒执行情况的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不得随意粘贴“老赖”标签。对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已经履行所欠债务本金70%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申请执行人的工作,经申请人同意,及时删除不实信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规定》和有关消费的规定,准确把握“高限”条件,对涉及企业负责人、确有必要进行经营消费活动的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审查核实后予以允许。
标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服务企业发展商业法律环境的十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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