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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男子超市内买红酒 原料标示不清获10倍赔偿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23 18:00: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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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上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在2015年工作报告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首例食品安全标准案。原告王在东城某超市购买了2783元的红酒,发现红酒原料栏中只标注了“微量二氧化硫”,遂起诉对方。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王的货款,并赔偿损失十倍。

东营男子超市内买红酒 原料标示不清获10倍赔偿

2015年3月23日,原告王在被告东城一家超市商店购买了50瓶“索拉纳干红”和6瓶“得苏2012干红”,共计人民币2783元。同一天,被告向原告开具了一张购货发票。后来,原告发现他购买的酒类产品外包装标签上的原料栏只标有“微量二氧化硫”,但没有具体内容。因此,原告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投诉举报函》。此后,原告以被告应当知道涉案货物是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故意销售为由,请求判令被告十赔一,即退还原告购物费用共计2783元,赔偿27830元十倍。

东营男子超市内买红酒 原料标示不清获10倍赔偿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销售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两种产品外包装标签上的原料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内容,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正规经销商,在销售商品时,被告应履行法律规定的对所售商品质量的注意义务,包括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但被告未能履行该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十倍的价款,并依法予以支持。食品安全不仅包括食品质量安全,还包括国家对食品表面特性的法律规定,如外包装和产品说明。本案涉及的商品原料栏仅标注“微量二氧化硫”,没有具体内容,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条的规定:如果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了一种或多种成分或配料的含量,则应注明成品中强调的成分或配料的含量。作为大型商品销售企业,被告应当熟悉国家标准,并按照该标准对上架销售的商品进行检验。如果被告不履行这一义务,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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