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侧放开 售电公司起步门槛资产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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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电力改革的六个支持文件之一正式发布。
售电侧改革贯彻了电力改革的理念,将“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渠道培育售电侧市场的竞争主体。”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根据实施意见,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用户是售电市场的主体。电网企业在其供电业务领域内承担有保障的供电服务,在保证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市场参与竞争性的电力销售业务。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代表国家收取政府资金;根据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电费结算责任,确保电费交易安全。

有三种类型的电力销售公司。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由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以及有权运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电力销售公司,它无权经营配电网,也不承担有保证的供电服务。
发电公司和其他社会资本可以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分布式电源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节能服务公司都可以从事市场化的售电业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独立与售电公司进行交易,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电力销售公司的准入有四个条件。首先,它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其次,根据总资产,它对应于相对电力销售。如果总资产在2000万至1亿元人民币之间,每年可从事不超过6亿千瓦时的电力销售业务。如果总资产在1亿至2亿元之间,当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元时,总资产在2亿元以上,售电量不受限制。有权经营配电网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

根据实施意见,售电公司需要有与所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营业场所和专职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销售公司也应获得电力营业执照(供电)。
用户售电主体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符合相应条件。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将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公众公布市场主体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材料。
公示期满后,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将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以向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登记,并获准参与交易。新的交易机构成立前,市场主体可以向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电力交易通过市场进行,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销售公司、用户和其他市场实体可以独立进行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具有分布式发电或微电网的用户可以委托电力销售公司购买和销售电力。相关交易方法另行制定。
标题:售电侧放开 售电公司起步门槛资产2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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