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实施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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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11月3日,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召回工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召回食品的范围、时限和处置方式。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召回不安全食品
《意见》明确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安全食品(包括特种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 日常监管等工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 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也应当依法予以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并可以自行召回标签、标志或者说明有缺陷,但不含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或者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
当发现问题时,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及时开始召回工作。
《意见》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并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和销售,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经营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人、食品交易会组织者和第三方网上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召回情况和通知。
根据安全风险程度,实施分级召回和有限召回。
《意见》强调,不安全食品召回具有很强的时效性,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实施分级限时召回。对于一级召回和二级召回中涉及的健康损害程度的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根据临床发病和损害的具体情况确定健康损害的程度,或者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进行相关评估,参与评估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因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召回时间的,应当报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其中,一级召回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开始,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果二次召回在食用后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健康损害,应在知晓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开始,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是针对带有虚假标签和标记的食品,应在知晓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的72小时内开始,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或集中销毁严重危害生命和健康的不安全食品
《意见》明确指出,召回食品处置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召回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现场销毁条件的,可以集中销毁。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承担。在采取补救措施和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下,食品生产商可以继续销售召回的食品,因为标签、标志或说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不得改变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重要标识信息,不得欺骗消费者。
如果召回不到位,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意见》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不安全食品召回实施监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得到通知,并督促其主动实施召回,对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线索或者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进行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不主动召回的,各级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召回;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到位的,责令发布召回公告并继续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责令召回后拒不召回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严肃查处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
《意见》强调,各级监管部门要依法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和召回处置结果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各级部门要严肃查处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行为,对应召回的食品不主动召回,不停止生产经营,不按召回计划实施召回,不按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
标题:陕西:实施不安全食品“三级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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