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再次推动结构性高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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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信息网:10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完善研发费用扣除政策,促进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并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促进结构调整,帮助创业创新。
国家经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扩大研发支出的减税政策目标明确,将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鼓励企业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向全国推广,也体现了试点改革成果的可复制性和可复制性。
研发费用加扣除第二次扩张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将放宽研究开发活动和费用的扣除和追加政策。除不适用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R&D支出可享受扣除折扣。在原有基础上,对外研发人员的人工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合作或委托研发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增减。
所谓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果无形资产不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和事实扣除的基础上,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例如,企业A可以享受R&D费用150%的扣除政策。假设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的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可享受150万元(100倍;150%)元的税前摊销(一般摊销期不少于10年),这实际上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收入,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并鼓励企业的技术创新。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自2008年以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增加了8项,即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和资料翻译费。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从2013年开始,企业研发费用将首次增加和扣除,增加5项,如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在职人员的五险一金、新药开发的临床试验费用及其他税前增加和扣除的费用。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第二次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扣除范围。
上海一家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告诉本报,这项政策鼓励企业的研发和技术创新,这对高科技企业和制造企业更有利。
杨志勇告诉记者,减税政策并不一定要直接反映在税率的降低上,缩小税基同样有效。此外,扩大研发费用加扣除的范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鼓励企业创新。
此外,国务院常务会议还表示,将允许企业追溯扣除近三年未扣除的研发费用,简化审查,并对扣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可增可减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合并核算。
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增减政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定向结构性减税刺激有效投资、促进双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
一些所得税试点政策已经推广到全国。
国务院常务会议表示,为了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作用,促进群众创业和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发展动力,会议决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了两年多的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的企业合伙人可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70%。居民企业转让非专有许可权5年以上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50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和500万元以上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科技企业将向个人股东转让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以增加其股本。高新技术企业将转让科技成果,对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激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今年6月,国务院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税收试点政策延伸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绵阳科技城。这一次,上述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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