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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02 04:49: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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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留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整理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证件。

民法意义上的担保是指债权人为保证债务清偿而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客体和权利设定的一种权利,可以控制他人的财产。本条所指的担保不是民法意义上的担保,而是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风险并以此名义扣押劳动者身份证件的行为。

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在实践中,为了防止工人在工作中给雇主造成损失,一些雇主利用其强势地位要求工人提供担保或向工人收取抵押风险,这是一种非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和处理,执法力度加大,使得大多数用人单位不敢公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而是采取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来达到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的目的。如服装费、电脑费、住宿费、培训费、集资款(股)等。,变相获取抵押贷款的风险。甚至有一些罪犯利用工人急于找工作的机会,收取高额抵押贷款,然后逃跑,造成新的社会动荡因素。此外,用人单位还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如暂住证、资格证书等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以达到控制劳动者的目的。因此,该条规定,雇主在雇用工人时,不得要求工人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工人收取财产,不得扣留工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用人单位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收取抵押风险等费用,不与非缴费方建立劳动关系,与非缴费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终止劳动关系,不退还抵押风险等费用;二是劳动关系建立后,所有员工将承担抵押风险和其他费用,未能支付的将被解雇、辞退或解雇。因此,无论劳动关系建立前后,只要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就不允许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工人有权拒绝雇主以各种形式和名义向他们收取押金、保证金或抵押付款。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保证金或抵押款。违反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本人。本法第八十三条还规定了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留劳动者证件的法律责任,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留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按每名劳动者2000元以上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七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金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扣除的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支付。如果可以快速纠正错误且性能良好,则可以适当减少补偿量。

提供担保扣押证件的行为不合法

工人中确实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工作条件损害雇主的利益。与此同时,由于流动性大,难以管理和索赔,个体雇主只能通过收取抵押、抵押或扣押身份证的风险来避免损失,这是非法的。如果雇主想避免不支付薪酬就离开公司的风险,就应该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是简单地采取错误的方式收取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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