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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而动话劳动关系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8-03 03:34: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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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实施工时综合计算?

由于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因此,除了就业制度的灵活性之外,工作时间制度的灵活性也是必要的。

中国有三种法定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度和综合工时制度。标准工时制度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所有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特殊的工时制度,只适用于某些行业和企业的某些岗位,其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在此,我们首先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适用条件和注意事项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和介绍,以供应用该制度时参考。

因时而动话劳动关系

一、如何理解工时的综合计算

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综合计算工时是指以年、季、月、周等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需要连续操作。在这种工时制度下,虽然特定工作日或特定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在这一综合计算期内,实际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那么总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如果计算周期为一年,则年度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50天2000小时;以季度为计算周期,该季度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62.5天500小时;如果计算周期为每月,每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20.83天166.6小时;如果以一周为计算周期,一周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天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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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晓,现居河南,申请在新疆工作,并于2008年6月1日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该职位被商定为导游,工作时间制度被商定为年度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签订合同后,孟晓连续工作了两个月,每天工作超过11个小时,最后到了周六,想请一天假。结果,公司通知她带代表团。孟晓问公司她是否可以休息两天,公司告诉她公司对导游实行年度综合工时制度,要求连续工作五个月,其余七个月休息。当连续工作期间没有接待代表团的任务时,她可以自己安排休息,但一旦有接待代表团的任务,她就必须服从工作安排,所以公司不能保证在10月31日前给她安排休息时间。孟晓提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计算6月和7月的加班工资。根据公司的说法,她可以辞职,但公司两个月内不会支付加班费,因为公司对导游实行年度综合工作时间制度,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孟晓每天工作11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经过与公司多次协商,孟晓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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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仲裁庭认定,该公司对导游实行年度综合工时制度,半年休息半年。孟晓从6月1日工作到10月31日,每天工作11个小时。孟晓每年的总工作时间为(30+31+31+30+31)×11=1683小时,而每年的法定总工作时间为2000小时。孟晓通常工作11小时,这不是延长工作时间。公司不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仲裁庭不支持孟晓的加班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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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综合计算工时的适用条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否则将被非法适用而无法律效力。工时综合计算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a)适用范围。工时的综合计算只适用于某些行业和某些企业;企业实行工时综合计算,只适用于企业内部的部分员工,而不是所有员工。具体来说,它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类雇员:第一类是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海空、渔业和其他行业的雇员,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质而需要连续工作;第二,一些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如地质和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和旅游业的雇员;第三,其他适合实施综合工时制度的员工。对于第三类员工,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解释和说明。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主要是指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由于外部因素,生产任务不平衡;第二,由于工人家庭远离工作场所,他们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三是实行轮班工作;第四,可以定期安排休息和休假。从事上述行业或工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此外,其他行业或工种的工人必须在标准工作时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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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张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由于天气和其他因素对施工的重大影响,双方同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张在工地上吃吃喝喝,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到同年11月底,张完成了2500多个工作小时。为此,张向公司领导申请在家乡休息一个月。张的申请没有得到公司的批准,因为公司已经接管了另一个项目,并准备派张到该项目工作。那么张的申请合理吗?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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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张的公司属于建筑行业,由于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双方同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因此双方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综合计算工时的要求,张的实际工作总时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总时数基本相同。截止到11月底,张已经完成了2500小时的工作时间,远远高于法定的200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张提出的休假一个月的建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该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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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制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办法。依法制定具有以下含义:第一,从内容上看,实施办法应明确规定综合工时制度适用的岗位、采用的周期、员工的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何安排员工的休息和休假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二,从程序上看,执行措施应与员工平等协商确定,员工应参与整个民主决议的起草、修改、完善和决策过程,民主决议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批准,否则执行措施可能无法公布和执行。第三,实施措施应向全体员工公布,未向员工公布的实施措施无效。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公示方式,这是一个必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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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的制造车间是一个连续作业车间,一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2009年3月,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原申请已经到期,需要再次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为此,公司专门制定了新的综合计算工时实施方案,并得到了公司大多数员工的签署和批准。2007年,该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员工沂蒙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沂蒙喜欢固定的白班,对公司的四班制和三班制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当公司要求他签署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方案时,沂蒙立即表示了反对。3月20日,根据公司内部的《奖惩条例》,公司决定对沂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治疗。在等待期间,公司扣下了艺谋的工资,改变了他的生活费用,并要求艺谋改变态度。4月20日,在等待发帖后,艺谋仍然没有认可实施方案。因此,公司决定终止与沂蒙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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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公司解除沂蒙的劳动合同有问题。应该说,一个公司根据其企业的特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符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法律规定。但是,实施计划应依法制定,包括按法定程序制定,必须经全体员工会议决议通过并签字。未经事先与员工协商、召开员工会议并通过员工会议决议,公司要求员工签署实施计划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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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办理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审批办法》第七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以及其他作息方式的中央直属企业,由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作制等其他作息方式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可见,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有效,尚未提交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员工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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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陆受聘于一家物业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经理告诉她:“你的工资是每月900元。工作范围是清洁物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卫生,并达到卫生标准。工作时间是自己决定的,你每周有一天休息。”因为社区比较大,在过去的六个月里,卢谋每天要工作11个多小时来打扫,每周只能休息一天。除了月薪900元外,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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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陆突然生病,所以他向公司请了一周的病假。由于社区一周没有打扫,卫生条件很差,业主们纷纷提出意见。物业公司扣了陆半个月的工资。陆不服,与公司经理发生争执,要求退还工资,并支付2008年6月至12月的加班工资。公司经理告诉她,公司实行全面的工时制度,不存在加班和加班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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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双方都去了劳动争议仲裁法庭。经审理,仲裁庭认定,物业公司实施综合工时制度只是公司内部的一项规定,并未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因此裁定综合工时制度的实施无效,并依法向陆支付了加班工资。

此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制度还有另一层含义,即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周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经过审批程序,在工作时间可以为所欲为,但严格遵循申报审批的周期。

酒店服务员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每月实行工作时间综合计算。服务员王与酒店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为上午9: 00至晚上9: 00,每周休息一天。显然,酒店与王签订的关于王工作时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经批准的月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王在酒店安排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月标准工作时间,即王的月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66.67小时(20.83标准工作日×8小时日标准工作时间)。扣除一小时的用餐时间后,王实际上每天工作11小时。这样,王一个月只需要工作15天,以月为计算周期,几乎可以达到总标准工时。酒店每周都放假一天,所以王一个月工作26天以上,大大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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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重视综合计算工时下的加班工资问题

在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下,只要工人的实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计算期内的总标准工作时间,即使工人在星期六和星期日加班,他们通常也会延长工作时间,雇主也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不过,这并不表示在实施全面工时制度时,不会出现向雇员支付超时工资的问题。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即使雇主实施综合工时制度,也需要向工人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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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雇员的实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时,雇主仍然需要根据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标准向雇员支付加班费。对此,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法定标准工时的部分,视为延长工时,延长工时的职工工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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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李受聘于一家运输公司从事汽车运输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的工资为3000元/月,其工作时间以季度综合计算工时为准。从6月到8月,李然几次长途运输,完成了550个工作小时。8月底,当公司与李谈妥工资时,李提议公司支付他50个工作小时的加班费。公司提出,公司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李将实行全面的工时制度,该制度将使其在本季度生活更多,工作时间更长;下个季度工作会减少,工作时间会缩短。因此,平均而言,李的工作时间将短于法定工作时间,公司不需要支付他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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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运输公司的发言是错误的。李实行全面的工时制度,每季度一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李每季度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500小时(62.5标准工作日×8小时)。本季度,李实际完成550小时,明显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50小时。对于额外的50小时,公司应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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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雇员在法定假日加班时,雇主仍然需要根据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标准向雇员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在任何工时制度下支付,综合工时制度也不例外。

中日合资企业的产品主要出口到美国。2008年,由于金融风暴的影响,产品出口量大幅减少,所以公司不得不减产,经常让员工回家度假。2008年国庆节,公司突然接到订单,要求公司尽快供货。由于供货周期很紧,公司规定:“国庆期间,全公司加班,完成任务后,按照国庆节补休。除了国庆节全天加班外,从10月到12月的三个月里,全公司每天加班两个小时,星期六和星期天不准休息。完成供应任务后,公司将根据国家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标准,给公司所有员工放假一天,以便大家能集中精力休息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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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首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比较起来没有实施的问题。在实施前必须报经批准;第二,即使实行工时综合计算,也要按照批准的周期综合计算工人的工时,按照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原则安排工人的休息时间,以保证工人的日平均工时和周平均工时与法定标准工时基本一致;第三,要求所有员工在国庆节加班后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国庆节是国家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工人在法定假日工作,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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