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立法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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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来看,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结论;从制度上看,“带头赢马奔腾”的管理体制尚未形成,企业更难适应;在机制上,实施循环经济与不实施循环经济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分化的选择机制。因此,有必要加快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公司董事长金志国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金志国代表说:大量研究数据表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资源和环境问题更加严峻。2005年,中国成为全球最大的煤炭消费国和第二大石油和电力消费国,消耗了全球近50%的水泥、35%的铁矿石、20%的氧化铝和铜,但仅创造了全球gdp的4%。现有荒漠化土地面积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7.9%,每年仍增加1万多平方公里。中国主要污染物化学耗氧量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分别超过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容量的60%和80%。
预测研究表明,2010年中国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中有21种能够保证需求;对外国石油的依赖将达到57%,而铁矿石、铜和铝将分别达到57%、70%和80%。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将在2020年翻两番。如果遵循传统的线性经济增长模式,按照目前的资源消耗和污染控制水平,污染负荷将增加4-5倍,国家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将面临严峻挑战。因此,有必要加快《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尽快运用法律手段,以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为标准规范社会经济行为,以缓解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与环境矛盾。
金志国认为,制定《循环经济法》应正确处理发展循环经济的几个主要关系:一是要统筹安排法定主管部门与合作管理部门的关系,尽量避免多重政策现象;其次,将循环经济的市场驱动和政府驱动有机结合起来,使循环经济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避免循环经济的“不经济现象”;三是把政府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结合起来,形成政府激励和企业自觉行动的和谐联动机制,避免手段目标、部门利益、工作形式化和肤浅化现象;四是奖罚结合,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引导,对重污染企业给予停产停业等重罚,强制淘汰高消耗、低效益的落后技术和设备,对国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优惠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避免循环经济的“大锅饭”现象。
标题:循环经济法立法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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