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多项措施支持企业通过政府采购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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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企业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度过难关,确保城市平稳运行和经济稳定增长,深圳市最近出台了多项措施支持企业重返工作岗位和恢复生产度过难关。
一是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小微企业的非专业项目,按最高标准扣除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的10%,并将扣除的价格用于参与评估。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电子商务和预选供应商中增加中小微型企业标识。原则上,买方在进行电子商务或预选采购时,应优先选择中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300号)执行。
第二,促进履约及时付款。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应及时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完成履约义务后,买方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鼓励买方积极利用公共信用信息,提高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或预付款比例。对于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的,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最长不超过30天)将款项支付至合同规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流动、政策调整等为由拖延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三、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全市政府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退回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存量,如果投标供应商存在违规行为,将纳入诚信管理。根据项目特点,鼓励采购方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如果确实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买方以担保方式收取。买方不得将供应商提前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四、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向政府采购供应商贷款。纳入市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试点范围的银行金融机构,如向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发放政府采购订单融资贷款,市财政局在2020年对市级金融业务代理银行进行综合评估时,将给予加分和奖励。到2020年,实际新增贷款每增加5000万元(中小微企业增加120%),加1分,单个机构最多加3分。
五、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将城市采购者全年采购意向打包公开,让更多潜在供应商(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和海外企业)提前了解采购信息,提前做好招标准备。
六、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在防疫期间,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防疫物资、项目和服务,以满足防疫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的,采购单位应当自行采购,不得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程序;进口材料的采购不需要批准。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做好决策记录和信息披露。在确保采购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买方优先考虑从已恢复工作和生产的企业直接采购。
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设立紧急防疫物资专栏。在疫情防控期间,深圳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开设了“应急防疫物资”栏目,鼓励有能力提供应急防疫物资的国内供应商参与,拓宽供应渠道,增加物资供应,为城市二级采购商及相关企业提供服务。政府采购平台为采购方需求信息和供应商供应信息开辟专门栏目,进一步突破防疫物资采购需求方和供应方之间的信息壁垒,促进供需对接。加强防疫物资市场价格监测,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八、支持防疫重点保障企业、稳定岗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综合评分法评估的政府采购项目中,增加了“防疫控制”评分项目,支持重点防疫控制企业和后稳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九、更加大力推行电子采购全过程。市政府采购中心通过互联网为供应商提供网上注册、重点招标等服务,提供“不开会,不办事”的政府服务。本级市政府采购项目将全面实行电子招标。网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招标文件,实行电子开标和电子评标,网上打印中标通知书。鼓励区财政部门积极推进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招标。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互联网和邮件等非现场方式接受问题、投诉和报告。
十、协商解决逾期履行事项。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中标供应商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货源位于重点疫区等原因,供应商能够提供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技术要求并具有同等性能的替代产品,鼓励买方积极考虑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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