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局要求保健食品企业质管员须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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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介绍,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生产规范(修订草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修订草案要求企业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具有与保健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和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员工总数的5%。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必须是专职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保健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并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修订草案强调应建立和实施员工健康管理体系。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并且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避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要时应有防尘和吸尘设施。如果有大量粉尘的洁净室(区)经捕尘处理后不能避免交叉污染,其空气体净化系统不得使用回风,温度和相对湿度应适应生产工艺要求。无特殊要求时,温度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在保健食品生产设备方面,所有直接或间接与物料和中间产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采用安全、无毒、无味或无异味、抗吸收、耐腐蚀、不易脱落、能经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成。设备中使用的润滑剂和冷却剂不得污染健康食品或容器。
标题:药监局要求保健食品企业质管员须为专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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