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制药商标遭侵权案终审获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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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集团是中国著名的制药公司,七年来一直被山西某制药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近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华耀集团获得赔偿500多万元。
2009年12月,在食品商业网站上曝光了一系列不合格和劣质药品,其中一种药品的标识是“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据宣布,华药公司发现其擅自使用“华北制药”一词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侵权公司确实与华瑶有交集。由于华药集团与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合并,企业名称变更为“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2002年2月,华药集团退出合并,并在董事会决议中决定,自2003年起,“华北制药集团”的名称将不再用于公司名称。然而,直到2009年不合格产品在网上曝光,华药集团才知道山西博康公司从未停止使用“华北制药”。
2010年3月和2010年7月,华药集团两次致函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2010年9月和10月,华北制药集团分别在《健康新闻》和《中国医药报》上连续发表声明,澄清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制药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集团没有隶属关系,并表示将通过各种渠道敦促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制药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停止一切侵权行为。然而,2010年10月,河北泰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仍有“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生产的药品,仍使用“华北制药”字样。
2010年11月,华耀集团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山西博康药业有限公司。
法院认为,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华北制药集团持有的“华北”商标为驰名商标。“华北制药有限公司”是华北制药集团的注册商标。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公司名称,赔偿华北制药集团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失,以及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合理费用。
经审理,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告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制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华北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损失500万元,并赔偿《健康报》停止侵权。中国医学通讯社发表声明的费用总计42800元;被告河北泰和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判决后,2011年8月15日,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制药有限公司更名为郎智集团博康制药有限公司,但郎智集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朗智集团认为,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一词并不构成对中国制药集团的侵犯。1999年,经华瑶许可,开始使用“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于2011年8月15日更名为“朗智集团博康制药有限公司”。产品包装也是在华耀集团管理期间确定的。在2003年董事会决议后,公司开始准备变更企业名称的程序,但由于当时公司的外国股东没有签订合同和章程,因此不可能变更企业名称,而华耀集团是知道的。后来,由于公司的中国股东申请破产,相应的股权被冻结,工商部门以此为由拒绝办理变更手续。产品商标方面,其生产的产品包装盒有自己的“太原”品牌商标,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不使用“华北制药”作为商标。
针对郎智集团提出的这一焦点问题,河北省高级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在董事会决议中决定,“华北制药集团”的名称自2003年起不再用于企业名称。因此,2003年后,未经华北制药集团许可,公司继续在产品包装、对外宣传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构成了未经授权使用其他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虽然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声称公司名称并未因股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原因而变更,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华北制药集团允许其在2003年后继续在其名称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一词。
因此,2003年后,华北制药集团山西博康公司继续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华北制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华北制药集团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河北省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标题:华北制药商标遭侵权案终审获赔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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