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发放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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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最近有媒体报道称“8月份工资征收有两种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7日表示,9月份支付的所有工资、薪金均应按新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负责人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无论2011年9月1日后是否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都应适用旧税法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修订后的个人税法于9月1日生效。
例如,负责人说,一个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支付工资和薪金,并代扣代缴税款。无论哪一个月支付工资薪金,都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部门在9月份支付工资和薪金,并扣缴税款。无论在哪个月支付工资和薪金,都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对一些单位来说,工资应该在8月底支付,但故意拖延到9月初。同时,当月的工资在9月底发放。负责人表示,根据税法规定,两次支付的工资收入应合并计算,统一扣除3500元。同时,应扣除税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金,余额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该负责人强调,《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征收,并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即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并在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标题:9月发放工资均适用新税法 提高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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