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要堕落在贿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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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桩接一桩的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地抖出来时,跨国公司头上耀眼的光环开始消退,公众对他们的价值判断不得不大打折扣。
跨国公司以其独特的财富规则对长期封闭的中国企业进行辅导和教育,以巨大的经济能量激活和搅动长期呆滞的中国市场,以先进的制度元素创新和再造中国的经济机制,似乎给中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标杆力量。然而,当一个接一个的商业贿赂丑闻被无情地抖出来时,这些头上有着耀眼光环的庞然大物开始黯然失色,公众对它们的价值判断不得不大打折扣。
第一,集体“退化”
近年来发生在麦肯锡、朗讯、摩根士丹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的商业贿赂事件年年发生,在一定程度上还原和澄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例。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申请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原省委书记、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彭慕玉的妻子在香港做了一份购物指南,并支付了10多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用。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披露,在过去的三年中,该公司支付了近1000名中国政府官员和电信运营商“访问”美国的费用,并以“参观工厂和接受培训”为由,安排了去夏威夷、拉斯维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的旅行。朗讯已经为此捐赠了一千多万美元。事件发生后,郎勋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罚款250万美元。
“戴普案件”。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制造商德普公司天津分公司向中国国有医院的医生支付了162.3万美元现金,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从德普公司购买产品,德普公司从德普公司获得了200万美元。该公司最终因违反《反商业贿赂法》被美国相关机构罚款479万美元。
“ibm案例”。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称,2002年至2003年间,ibm高管通过中介机构的安排,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会见了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作为回报,ibm以“服务费”的名义将225,000美元汇至中介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然后转交给张恩照。
“家乐福案例”。2007年8月,法国零售巨头家乐福(Carrefour)的中国总部发布通知称,北京有8名经理因涉嫌接受供应商贿赂而被警方拘留。本案涉及的贿赂总额超过100万元。
“西门子案例”。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巨头西门子同意支付约13亿美元的罚款,以了结困扰他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有史以来最大的商业贿赂罚款。西门子遭受如此重罚的原因是,从2003年到2007年,西门子向五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同时,西门子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项目和价值8.38亿美元的华南两个高压输电线路项目。
“摩根士丹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向sec提交了一份文件,称该公司发现一名中国房地产员工“似乎违反了《反海外腐败法》”,随后两名中国房地产高管宣布辞职。至于摩根士丹利涉嫌在中国行贿,目前正在接受调查。
跨国公司轮番登上中国商业贿赂榜的结果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期。根据南开大学进行的一项调查,超过一半的被调查公司表示,他们通过商业贿赂来打开市场。国内非政府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Anbang Group)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华跨国企业的贿赂事件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调查了至少50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第二,通过“中间人”
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催生了欧美完备而严格的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无论是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其对国内商业贿赂的处罚都让违法者胆战心惊。情况也是如此,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往往是通过中间人(第三方)进行的。
据观察,跨国公司依赖三种主要类型的“中间人”:
1.注册“离岸公司”。公司可以在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注册,但大多数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或百慕达。这些地区的公司注册程序非常简单,运营成本也非常低。例如,维尔京群岛的最高注册费仅为750美元,每年只需支付600美元的营业执照更新费。此外,离岸地区的公司信息很难找到。根据数据,西门子涉及的9家中国公司大多在维尔京群岛注册。
2.专业中介。比如律师事务所和公关公司,这些机构不仅有丰富的“第三方”经验,而且有广泛的个人关系。有许多迹象表明,上海的相关律师和公关公司正在“摩根士丹利案”中闪烁其词。
3.与政府官员关系密切的“私营公司”。例如,由前政府官员在海上经营的公司,这类中介机构有着深厚的政治联系,并以低调和秘密的方式运营项目。例如,在ibm贿赂案中,与张恩照关系密切的香港北京分公司实际上充当了“第三方”。
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主要通过“中间人”渠道完成五种形式的利益转移:
类型一:直接支付。“中间人” 通过能够给跨国公司带来利益的企业、单位、公司或政府部门,跨国公司将钱直接付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收到款项后,以回扣、奖金、咨询费、推广费、宣传费、劳务费和报销费等名义向中国企业、公司和政府部门行贿。
类型2:账户转账。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或政府部门有直接联系,同时同意将资金转移到“中介”的账户,然后“中介”将资金转移到中国企业或政府部门。在这种模式下,“中间人”不参与跨国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的交易,而只是将他们的账户借给跨国公司取走他们的账户。
第三种:虚拟承诺。“中间人”将跨国公司的非财务利益转移给受贿者,如安排出国留学、为孩子出国留学以及雇佣顾问。
第四种:左右价格。为了转移贿赂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找到三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这就是所谓的“随行投标”。尽管投标人代表他们自己的公司,但他们都有一个目标——控制价格。对于卖方(买方)性质的跨国公司来说,价格越高(越低),利润越大,贿赂方获得的回扣比例越高。
第五种类型:关联交易。在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都有自己的公司,许多政府官员也以自己家人或朋友的名义创办企业。为了赢得这些企业背后重要人物的青睐和支持,跨国公司往往通过“中间人”以项目承包和定向采购的形式给目标公司送去特殊利益,这种形式比上述贿赂渠道更加隐蔽,其利益关系也更加长期。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通过“中间人”渠道安排商业贿赂不仅可以解决公司“灰色账户”的合法化问题,而且不直接与客户进行资金和利益交换,所有操作都是由中间人在幕后进行的。一旦事件被揭露,所有或大部分责任将由中间人承担,他们要么放下一切,要么尽量减少可能的法律处罚。
第三,玩“潜规则”
客观地说,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并不新鲜。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协会的一项调查,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400多家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涉及金额超过3亿美元,其中117家是财富500强公司。根据德国监管机构的调查数据,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门子已经在非法贿赂上花费了超过10亿欧元。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现在已经将商业贿赂的主战场转移到了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因此,世界银行估计,发展中国家每年出口值的5%,即500亿至800亿美元,流向了地方腐败官员。
一个好的商业环境可以使强大而不守规矩的资本服从,相反,它可以驱使资本在邪恶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远。这不是资本的“原罪”,而是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结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大量跨国公司竞相加入中国商业贿赂阵营的事实,代表了跨国公司海外扩张战略对本土化潜规则的妥协和屈从。
不用说,中国30多年的对外开放不仅带来了庞大的跨国公司,也带来了西方企业公平开放的竞争精神和商业道德。然而,由于浓厚而根深蒂固的本土文化,新的商业规则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在市场上的话语权,旧的习俗或坏的习俗在中国商业领域仍然盛行:个人关系决定企业的生存,款待和礼物影响竞争对手的命运。面对这样的商业生态,善于经营市场的跨国公司不可避免地要“入乡随俗”。
因此,任何进入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平衡商业道德与海外市场竞争力的选择,在这一选择中,企业往往会被迫陷入“囚徒困境”: 如果远离商业贿赂,企业可能会失去市场;如果你与他人勾结,你将违背商业道德。毫无疑问,受经济人理性支配的跨国公司最终只能选择前者。根据美国商业局的一项研究,从1995年到1996年,美国企业失去了100多份外国合同,价值约450亿美元,因为他们没有接受贿赂,而这些贿赂会被在其他国家从事贿赂的企业拿走。为了避免后悔再次出现在自己身上,跨国公司通常会放弃他们原来的道德观。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中国商场的“潜规则”导致跨国公司的群体被动性“异化”,那么中国市场的特殊利益结构就使得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行为从被动走向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的巨额利润使得跨国巨头敢于在“潜规则”面前做出大胆的举动。以电信业为例,中国电信市场占全球电信市场的10%至15%,被称为世界“最后的金矿”。根据朗讯的财务报告,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全球第二大市场,仅次于其在美国的业务。面对中国巨大的市场和利润,朗讯很难不受中国式商业形式的影响,贿赂自然成为打开其商业大门的金钥匙。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促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冒险。商业贿赂和资源垄断齐头并进。在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控制的行业中,员工手中垄断资源过多,权力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微观接触频繁。在缺乏全面监管的情况下,那些拥有行政审批权、资源分配权和经营权等公共权利的人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的对象,各种权力机构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第三,制度供给的缺乏使得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集中表现为我国目前处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处罚力度不够。此外,当地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放任行为和商界的长期“习惯性沉默”,不仅使交易参与者对潜规则产生悲观的心理预期,也助长了跨国公司在华变相的非法嚣张气焰。
第四,巨大的“外来垃圾”
人类通过艰苦的经济探索和追求,获得了一系列合规的商业原则。当这些渗透着理性精神的规则被亵渎和玷污时,经济活动和社会领域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特别是对于发展中的中国市场,跨国公司商业贿赂产生的“外国垃圾”更具破坏性。
首先,它损害和污染了社会风气。商业贿赂是指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社会群体屈从于潜规则,企业利用非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一些权力部门积极谋求权力寻租,使得市场竞争成为非法经营和守法经营之间的恶性博弈。
第二,扭曲和破坏市场信号。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与黑箱操作密不可分,黑箱操作可以消灭合法企业,破坏中国的市场交易秩序,使价值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与此同时,在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影响下,资源不合理地流向跨国公司,当地企业拥有的市场被侵蚀,国家企业实际上被排斥和压制。
第三,浪费和破坏社会财富。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增加了企业的隐性成本,同时在无用的沟通中浪费了原本用于生产活动的资源;不仅如此,跨国公司对商业特权的追求,促使一些权力机构变相发起权力寻租竞争,导致更多的资源浪费;此外,被侵权方被迫采取行动维护自身利益,这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资源的更大消耗。
第四,抑制和阻碍技术创新。商业贿赂不仅转移和挤压了企业技术创新所需的正常资本供给,而且明显强化了“技术逆向选择”,即企业可以通过利用“潜规则”而不是技术变革来获得竞争优势。这种逆向思维的传递必然会冲淡和抑制企业创新的动力和热情,阻碍技术进步的进程。
第五,肢解和损害中国形象。跨国公司屈从于中国市场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陷入了“囚徒困境”。这一事实一旦传播到海外,必然会引起国际社会对中国投资环境的怀疑和否定,从而削弱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积极性。
5.关上“贿赂之门”
没有人怀疑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凌驾于对中国经济的危害之上,但更多的公众舆论质疑中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有效性。最有趣的一个现象是,在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往往是由他们自己的监管机构调查发现,然后通报给中国当局;此外,中国政府没有实施任何相应的制裁,尽管所有非法企业都已受到国内司法当局的起诉和惩罚。中国在发现和发现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方面总是落在别人后面,而相关部门在安排措施阻挠和治理外国企业商业贿赂方面却是如此的软弱和苍白。加大打击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政策力度,已成为宣传和审视中国法律法规权威的重要选择。
第一,加强法律约束。要有效遏制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首先必须制定一部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目前,虽然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在国内相关法律中有所规定,但只是零散而不详细的界定,而且贿赂主体有限,这使得这些法律仍然无法取代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其次,我们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对贿赂公司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款,对自然人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最高刑期为5年。相比之下,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最高处罚不超过20万美元。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一方面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另一方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增加制度供给。由于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大多发生在国有企业和机构,这些机构已经成为通过制度创新抑制商业腐败的主要领域。一方面,要建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包括引入非国有产权主体实现产权多元化,加强产权自我监控,促进产权人格化,防止产权所有者缺位,加强所有权对使用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另一方面,要实现商业行为的市场化,包括推进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尽量减少政府权力的主导作用,在采购、供应和营销中推行阳光招标制度,增加经济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扩大舆论监督。海外经验表明,媒体在揭露和揭露商业贿赂方面实际上发挥了先锋作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的一名官员接受了一位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数万美元“奖学金”。结果很快被媒体披露,然后他不得不承担责任并辞职。巧合的是,朗讯贿赂案的出版商是《华尔街日报》,而ibm韩国分公司的贿赂案最初是由媒体披露的。此外,日本还专门针对公众举报行为制定了《公益举报人保护法》,努力保护揭发和揭露公司监事或负责人违法欺诈行为的举报人。这些都值得中国借鉴。
第四,形成自律机制。因为跨国公司有坚实的道德和伦理基础,他们通常会有自我纠正的冲动,前提是他们已经尝到了因商业贿赂而受到惩罚的痛苦。例如,“朗讯丑闻”曝光后,朗讯总部迅速解雇了四名中国高管;为了防止商业贿赂再次发生,西门子经常在其业务涉及的185个国家开展内部起诉工作。对于这些企业,舆论和社会不仅要歧视他们,还要鼓励和支持他们的善行,从而帮助跨国公司建立一个完整的自我控制机制。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苍蝇不会咬无缝的鸡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之旅可以为中国的对策找到依据。因此,要遏制跨国公司商业贿赂的失败,首先必须消除国内公职人员权力寻租的不良习惯。
标题:勿要堕落在贿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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