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出新规:进口化妆品不安全必须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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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如果进口化妆品存在安全问题,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必须主动召回并停止销售,并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昨天公布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化妆品必须取得《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书》后方可销售和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销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物品。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记者杨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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