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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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增加财政支持
1.增加信贷支持。制定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实施差异化绩效评估方法,确保商业银行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类贷款增速。加强对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建立与绩效考核和信贷投放挂钩的激励机制,促进制造业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稳步增长。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疫情爆发前3个月内生产经营正常但因疫情而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会盲目撤贷、断贷、压贷,鼓励到期或未偿贷款。协调和推动各类商业银行向我省防疫重点保护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2020年,尚辉银行和省级农村信用社将分别安排不低于100亿元和200亿元的专项贷款,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充分利用特殊的再融资政策。建立以防疫为重点的企业目录管理机制,充分利用国家在我省发放的专项再融资额度,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落实中央政府对企业新贷款的补贴政策,重点是防疫和控制,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新增50亿元人民币小额再融资和再贴现,全年再融资和再贴现额度不低于10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作用。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设立紧急专项信贷资金,向生产防疫物资和设备的企业、疫情爆发前3个月内生产经营正常但受疫情影响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微型企业、省级专业和专业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和优惠贷款条件的直接贷款,或通过合作银行提供再融资。合格担保贷款纳入“4321”新政府和银行风险共担机制。支持安徽省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防疫专项贷款,提供优惠贷款利率,充分满足防疫融资需求。(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安徽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省级信用担保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的成本利率和贷款利率从原水平下调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调0.5个百分点。各级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率降至1%以下。(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牵头,安徽银行保险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分行和省信用担保集团负责分工)
5.加强融资担保,增加信贷。充分发挥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和补偿的政策效应,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和补偿,大力推进新型政府和银行担保业务,力争到2020年增加贷款1000亿元。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年担保率不超过1.2%的省内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省财政每年按担保贷款实际金额的1%补贴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单个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对于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并根据疫情情况适当延长恢复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赔偿损失按规定核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督局、省信用担保集团分工负责)
6.加强保险风险防范。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大责任范围。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的保险理赔,要开辟绿色理赔渠道。对于快速索赔,所有索赔都应得到赔偿。实施小微出口企业普遍基本风险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确保保险全覆盖。鼓励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为进口防疫物资承保进口预付款保险。(安徽银监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高融资服务效率。加快完善省级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业务流程,强化网上业务处理,及时为企业提供优质、快速、高效的金融服务。针对我省防疫工作的重点是确保企业信贷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特殊事项和紧急事项的原则,开辟绿色信贷审批渠道,并在限定时间内解决。(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二,增加对后稳定化的支持
8.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数量,就业补贴基金将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因疫情不能回湖北就业或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标准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根据稳定就业的需求,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并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劳动力的制造企业和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可从就业补贴资金中一次性发放稳定就业补贴,最高可达50万元,这是稳定岗位返岗的失业保险政策所不能重复享受的。对于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工作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组织,通过购买服务来提供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上述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标准由市政府自行确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9.落实协助和稳定岗位的政策。加大失业保险救助和稳定政策的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的下岗率降低到去年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5.5%,将30人以下中小企业的下岗率降低到参保职工总数的20%以下。截至2019年底,失业保险基金期限在24个月(含)以上的城市可能包括因外部环境或疫情而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恢复前景的企业,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 根据当地6个月平均失业保险费和参保职工人数或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政策,具体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确定。 (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市人民政府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10.扣留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型企业,在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以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全额缴纳。受疫情影响,限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可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延期缴费和延期办理期间不收取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邮政局和省文化旅游局协调)
11.增加对创业的支持。对于已经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如果借款人患有新型冠状病毒,他可以向贷款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财政部门应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方面,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给予优先支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督局和省财政厅协调)
三、减轻企业负担
12.中小微型企业减租。租赁国有企业商业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中小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免交租金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业主)对承租人减免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在疫情期间,将优先向各种载体提供政策支持,如为中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租金减免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疫情期间出租房屋的中小微型企业,鼓励各地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实施国家税收优惠。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的用于防控的相关设备,一旦计入当期成本,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增量增值税补贴在防控期间全额返还。防治重点物资运输、公共交通、生活服务和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省税务局负责)
14.减免地方相关税费。由于疫情,中小微型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很大影响。如果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省税务局牵头,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5.延期纳税。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难以报告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报告。中小微型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期限为3个月。(对省税务局负责)
16.降低要素成本。中小型微型企业的电力、天然气和物流成本将会降低。工业电价将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工业用水和天然气的价格将在三个月内降低10%。对于中小微型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由于流动资金短缺和支付困难,实行“不拖欠不滞纳金”的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应当补足延期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和省电力公司协调)
四.加强服务保障
17.增加财政支持。支持重点防疫物资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生产,加快恢复生产,增加生产,扩大产能。我们还将根据《促进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材料生产和供应的若干措施》执行赔偿政策。对节假日和防疫期间加班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各地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各级政府将全面收集和储存企业在防疫期间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材料。对积极进口防疫物资的企业,商务部门应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在同等条件下,到2020年,各级企业财政资金将优先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工业企业。(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负责分工)
18.做好企业信用修复工作。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慎用行政处罚措施。除严重失信外,我们将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职责分工)
19.加强权益保护。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型企业,因疫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贸易促进部门应及时帮助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理中小民营企业欠款的工作,并按照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省SASAC、省商务厅、省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与防疫、防疫有关的物资、项目和服务,不经批准购买进口物资的,不得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应急审批程序免征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增加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治疗和预防药物,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力度。用于进口药品、消毒剂、防护用品、医疗器械等。专门用于防疫、控制和治疗的,需要立即解除,以确保材料通关的“零延误”。鉴于防疫物资相关企业迫切需要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对于有生产能力的企业,将采取特殊措施,先生产后补办手续。(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肥海关分工负责)
除另有规定外,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定有效期为3个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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