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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5:28: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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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防疫战的重要指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增加对减轻负担的支持

(一)在防疫期间,市(州)、县(市、区)政府将对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补贴参与生活资料供应,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贴;对省确定承担担保和供应任务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将在现有基础上降低到期贷款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省级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负责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商务部、四川银保监管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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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办省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给援外跨省出运任务的企业,所发生的后勤费用由省财政全额负担。承担省外生活资料转移任务的企业,后勤费用由地方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地方政府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补贴。对于承担省政府下达的省内市(州)间生活物资调运任务的企业,当地政府将给予相应的物流费用适当补贴。(负责单位:财政部、省发改委、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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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生活资料商业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器械、材料设备等防疫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按销售目录价格的30%给予电力补贴,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实际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贴。生产与防疫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注册费为零。(负责单位:省发改委、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电网四川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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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经营目的出租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租金减免1至3个月。鼓励大型商业建筑、商场和综合市场经营者在疫情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各地可以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对疫情期间减免工厂租金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级财政将给予不超过减租总额50%的补贴,每个基地的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负责单位:省SASAC、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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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增加财政支持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新贷款应在政策范围内按照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型企业现有贷款在防疫控制期内,利率原则上按原合同利率下调10%,新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调10%。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补贴担保费用,省级财政承担50%。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应积极申请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防疫专项再融资基金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低息贷款,省级财政将按人民银行再融资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开辟“绿色通道”。我们将紧急处理特殊事项和紧急情况。我们将简化程序,尽快批准并尽快分发。(负责单位:财政部、经济和信息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行和保险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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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不允许贷款、停贷、压贷或罚息。通过改变还款安排和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少逾期利息、不还本续贷等方式,继续增加信贷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规模继续扩大,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相关方减免办理银行贷款发生的保险、担保、评估、评估、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负责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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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分担损失,省级财政按当地政府承担损失金额的50%给予补贴。鼓励市(州)、县(市、区)使用易于使用的应急贷款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发生的损失由省级财政按50%的损失由地方政府承担予以补贴。便利跨境防控支付,解决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所需防控物资进口,简化流程,提高效率。(负责单位:财政部、经济和信息化部、省级地方金融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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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加财政和税收支持

(八)根据各级疫情处置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车船税的,从下一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中扣除。中小企业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确有困难的,因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在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受“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可以依法提交定额进行合理调整。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纳税,最长不超过3个月。(负责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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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优先用于防疫药品、医疗设备、材料设备、研发平台、科技研究和应急医疗设施、隔离设施等防疫控制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工业发展基金将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企业给予适当补贴。(负责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部、财政厅)

四、加大稳定支撑力度

(十)受疫情影响的被保险企业,按规定申报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缓解后3个月。缴费期间无力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政府将不再集中征收历史欠费,并将暂停实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措施。失业和工伤保险分阶段减息政策将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负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省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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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小企业在停工期组织员工参加各种网上职业培训,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企业员工培训,根据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被保险企业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预计复工,并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可按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和被保险职工人数规定的标准,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岗位。(负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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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小企业吸收已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职工和因疫情无法复工的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就业补贴。组织下岗职工和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工作,并协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厅、省医保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

(十三)发挥省级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服务热线的作用,及时响应中小企业的需求。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负责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技术部、司法部)

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并予以贯彻落实。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省应急指挥部取消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标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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