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黑龙江省供热条例撰改 室温不达标按三档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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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备受瞩目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草案初稿)》。 新制定的《条例(草案)》,除了保存原条例的四个副本外,几乎全部进行调整和评级,比较人们关注的室温标准、热停止申请、不到退款费等热点问题进行了确定规定。
取消分散锅炉的供热才纳入草案。 草案定稿规定,人民政府必须优先迅速发展热电联产和地区锅炉等几种供热方法,在年底之前取消分散锅炉的供热,按照城市供热计划每年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 按照这个标准,到了年,我省城镇基本上有望实现集中供热。
另外,草案制定了改稿规定,新建建筑必须设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于现有的建筑供热系统,政府在建筑节能改造时,同时设置供热测量装置和室温控制装置。
第一次提到“供热公司提供合格产品”。
草案撰写初稿确认,热量是具有不可选择的公共服务性的特殊商品。 供热公司必须为客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也首次提到“供热公司提供合格的产品”的字体,强调了热商品属性的特征。
以往,由于供热市场没有准入标准,哈市供热公司很多,供热质量不一致,供热公司擅自放弃管理的现象也很普遍。 草案初稿就供热市场的准入明显提高了准入门槛,确定了要求,供热公司没有擅自停热,也没有销毁记录。 也就是说,供热公司如果存在供热放弃管的前科,就不允许进入供热市场。
在室内中心测温
供热温度问题是许多居民特别关注的话题之一。 对此,草案的改稿规定,在供热期间内,供热机构必须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大厅)的温度全天在18℃以上,其他部位应该满足设计标准的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现实情况制定超过18℃的温度标准。
另外,关于室内温度的检测,也规定了在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在居室门进深的二分之一处检测距地面1.4米高的点作为检测点。 非居民客户的室内温度和检查方法由供应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温不符合标准时分三个阶段退款。
根据草案的修订,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止供热的情况下,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必须立即通知客户,立即组织修理,重新开始供热。 由于供热公司的原因,48小时以上的供暖停止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必须向客户退还每天两倍的供热费用。
根据规定,客户室内温度不符合标准时,客户可以通知供热单位。 供热部门从被告知的时间点开始12小时以内进行现场测温。 没有达到标准的情况下,供热主管部门必须命令供热部门采取纠正措施,从客户投诉开始48小时也不能纠正的情况下,供热部门必须从收到客户通知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客户返还热费。 是热源单位的原因时,供热单位先赔偿,向热源单位索赔。
室内温度
低于18℃,超过16℃(含16℃),按日退还客户按日标准热费用的30%。
低于16℃,超过14℃(包括14℃),每天退还客户每天标准热费用的50%。
低于14℃低于按日期返还给客户的标准热费用的100%
退款比率标准
供热不符合三阶段退款标准
具体计算公式:
返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返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客户支付的热费总额÷年供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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