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出台11项措施确保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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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云南省保山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共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出台了11项支持在保山市注册的中小微型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措施(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解决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水电、资金、就业等方面的困难,确保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一是确保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余额不会下降。要求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水平。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型企业,不得盲目贷款、断供或压贷。
二是降低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成本率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云南省八大产业中金融“三证”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不得高于原贷款利率水平,确保2020年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
第三是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增加在云南及保加利亚分行的服务,充分满足防疫防控融资需求。落实《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首批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和保山市列入防疫物资重点企业名单的相关政策要求,开辟防疫融资服务绿色通道,提供贷款和优惠利率支持。
第四,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开展“一企一策”活动,通过走访、网上咨询和远程服务等方式,组织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和非信贷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和非信贷企业,了解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企业需求和金融供给的准确匹配和高效转化。
第五,落实协助和稳定岗位的政策。参保企业未下岗或裁员的,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人数和6个月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中小微型企业失业保险政策将下岗标准从去年不高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去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投保员工人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比例已放宽至不超过员工总数的20%。
第六是延长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由于疫情的影响,全市社会保险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允许他们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疫情缓解后3个月内可完成相关补缴手续。
七是给予就业、创业和培训补贴。对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正常生产和发放防疫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提供就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和创业服务补贴。在确保防疫安全的情况下,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和恢复期组织员工参加在线和离线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八是降低中小企业租金。对租赁国有资产经营的中小微型企业,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第一个月免征租金,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减半征收租金。租赁其他营业场所的中小微型企业,鼓励业主(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减免金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是减税和延期付款。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减免和相关税费的延伸。
十是延期支付电费。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用电,全市用电户采取了“无欠费停电”措施。如果2020年1月、2月和3月的电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期交付,可按原支付日期再加一个月,不得扣款。
十一是全面落实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欠账清算工作。我们将加紧努力,确保到2020年,所有欠私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未偿债务都将得到全额偿付。根据疫情影响的严重程度,应优先确保受严重影响企业账户的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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