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企业制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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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党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党委、柳州市委、柳州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提出12项税收政策支持措施,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全力支持柳州企业稳定发展,共同抗击疫情。
1
对符合条件的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并全额返还本期增值税增量补贴。重点保护物资的运输防治收入免征增值税。
2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和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快递服务所得,免征增值税。
3
对纳税人提供医疗服务、生产医疗器械、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毒制剂、药品等防疫和控制材料的,应优先落实相关减税、减费优惠政策。
4
企业因疫情确实难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
因疫情难以报告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报告。对确有特殊困难且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
6
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定额调整。对于因疫情影响无法在承诺期内完成“承诺制”的纳税人,允许其依法延长承诺期。
7
积极落实防疫相关企业研发费用和公益捐赠等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疫情影响造成的各种资产损失,按照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加快防疫企业退税审批,简化退税审批流程,优先支持增值税退税和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
8
实行蔬菜和鲜肉蛋制品流通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销售国家储备商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我们将全力支持物资供应和人民生产生活。
9
从防疫和控制中获得的政府补贴,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可以视为免税收入。
10
在防疫期间,原则上不临时限制生产防疫物资的纳税人的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为发票使用提供最大便利。
11
对符合条件且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2020年发生的损失,最长结转期限由5年延长至8年。
12
对符合条件的参加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照政府规定的标准获得的临时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含现金)不计入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标题:柳州市税务局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支持企业制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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