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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2 14:48:0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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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lu.com。2月6日闪电消息——记者从济宁市发改委官方网站获悉,2月5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稳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年第4号文件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一、加强财政支持

1.稳定的信贷供应。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型企业,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撤贷、断贷或压贷。到期难以偿还贷款的,应当展期或者优先展期不还本。对于符合防疫条件的再贴现票据,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全市各银行机构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和新增贷款规模不低于去年同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2.降低融资成本。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金融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降低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推动各类政府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续保,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2020年,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去年同期降低0.5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3.顺畅的信用服务。各金融机构要确保基础金融服务畅通,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开展网上咨询和远程服务,了解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和丰富网上信贷和循环贷款产品,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宁中心支行、济宁银行保险监督支行)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二,减轻企业负担

4.企业税收减免。对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批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扣留公司税。中小企业因疫情造成纳税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期满后全额补足。(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6.扣留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可延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最长期限为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将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三,降低运营成本

7.企业减租。在疫情期间,租赁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1-3个月的租金。租赁其他营业场所,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降低租金,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负责单位:SASAC财政局)

8.缓解企业能源成本压力。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电、气、水实行“欠费不停发”措施。取消普通用户10 kV受电项目的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逐一了解企业复工和生产情况,对于受疫情影响负荷需求明显减少或停产的企业,迅速办理暂停用电业务,降低企业基本用电费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电网济宁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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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实施防疫应急物资和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10.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因疫情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清理中小民营企业欠款的工作要求,按照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相关款项,不得形成新的逾期欠款。(负责单位:SASAC、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给予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补贴。企业扩大口罩、防护服生产的技术改造投资,新购置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下的按40%补贴,2-300万元按30%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业。政策支持将优先给予各种载体,如商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在疫情期间为租赁的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月以上租金减免的创业基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13.加强对风险担保贷款的支持。小微企业在签订贷款合同之日,如果新招聘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当前员工人数的20%(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企业为10%),并且与他们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则可以申请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的50%作为折扣。(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14.增加特殊补贴。支持防疫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生产能力,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疫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生产能力,为有效释放生产能力的相关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贴息贷款,重点采购生产物资,协调原辅材料采购的营运资金支持。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建立长期采购关系,并按程序纳入当地医疗产品采购目录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企业目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委员会、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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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后稳定化力度

15.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对于未下岗或未裁员的参保企业,可退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于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复工、坚持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根据当地6个月人均月失业保险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复工标准。将失业保险费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的90%。(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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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社会保险补贴和工作补贴的阶段扩展。对于受疫情影响、坚持不裁员、不正常支付工资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工作补贴可在本意见到期后分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7 .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可以与员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工资、调整工作时间、轮岗休息、在职培训等措施。维持劳资关系。(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8.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就业服务。对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引进技能型人才和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大学毕业生到本市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审核确认后,市、县财政可适当给予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9.优化补贴处理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申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优先批准。(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缓解企业就业困难。充分发挥人才供求平台作用,推进网上招聘服务应用,畅通中小企业发布就业信息渠道,收集、发布和定向推送企业需求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吸引人才,缓解招聘难问题。(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优化政府服务

21 .加强煤、电、油、气供应安全。加强生产运输的监控和协调,及时解决突出问题,组织好煤炭供应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增加电力和煤炭的配置和储存,尽最大努力确保稳定的发电和热力供应。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重要场所和医疗用品、药品等生产企业的供电保障服务。加强天然气需求和产销衔接,确保天然气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电网济宁供电公司)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22 .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和销售预防和控制肺炎疫情所需药品和医疗用品的中小企业将优先支持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为中小型微型企业和创业团队的实验室检测、检测、分析等活动提供设备共享和技术支持,并免收与疫情材料相关的检测费用。中小企业开展肺炎防疫研发活动所需费用,省、市财政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贴。参与预防和控制新肺炎的药品和医疗用品制造商将被列入安全类别的紧急减排名单,并在严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期间免于停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23.实施企业返岗政策。根据防疫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清理调查,全面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一个行业,一项政策”应该得到准确的支持。属地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不符合防疫条件和隔离条件的企业。针对疫情,建立企业复工复产机制,对“一案一议”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负责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24.加快财政资金建设。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预算部门应建立绿色资金审核渠道,优化流程。对于政策标准明确、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并纳入2020年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及时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查进度。财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务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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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立场,统一思想,主动争取,做好服务,强化责任,狠抓实效,按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宣传落实,市政府将定期进行专项监督。现行政策措施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一些长期存在的制度和机制问题,各级部门要进一步深化研究,提出相应的措施,逐步解决,建立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

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据了解,上述政策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在发布《中小企业分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011年第300号)时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国家或省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济宁市将予以跟进。

标题:济宁市出台24项政策“帮助需要帮助的中小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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