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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风险底线,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意见

来源:中国企业信息网作者:郑衣冠更新时间:2020-06-16 10:44: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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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地方金融法规不断完善。

为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上海金融健康发展,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近日宣布,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地方财政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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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规定了立法的适用范围。首先,它列出了被授权进行监管的七类行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地区股票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当地资产管理公司”。二是总结“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等”的行业。“管辖范围内”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和国务院监督管理的其他具有财务属性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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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明确了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则,建立了地方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义务、消费者保护义务、受托义务、业务信息报告义务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等制度。此外,还建立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退出机制。地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提交书面申请、资产状况证明、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自愿解散或退出市场。同时,明确风险底线,禁止地方金融机构“吸收资金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贷款或委托贷款、委托资产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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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也提到了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重点包括:一是明确地方政府和中央财政监管部门在风险处置方面的职责分工,要求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责任。二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财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地方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接管、指定其他类似地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托管、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行政清理等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况终止重大风险的处置。第三,未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与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非法金融营销宣传的监测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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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领域的“泛金融化”表现出突发性、隐蔽性和分散性的特点,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风险突出。

为落实地方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执法措施,《条例(草案)》强调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一是现场检查中包括“查封场所和设施”、“查封和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赋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入相关单位开展延伸调查的权力。二是针对一般违法行为设立监督谈话和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第三,规定了监管措施,如确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适当候选人,并下令暂停部分业务。第四,明确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向市场监管、司法机关、移民管理等部门提出建议。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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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分析,《条例(草案)》在股东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上也有所创新。例如,当当地金融机构解散或停止从事当地金融活动时,当地金融机构可以敦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承担当地金融机构的未偿债权和债务。地方金融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

标题:坚持风险底线,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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