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民买矿泉水发现蓝色物质 客服嫌其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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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济宁市民买了四瓶农夫山泉矿泉水,结果发现其中一瓶有不明的蓝色物质,在他向当地一名工作人员质疑的时候,对方态度不是很好,还质疑他管闲事。
据山东广播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报道,济宁市民马化龙说,“当时跟朋友吃饭,买了4瓶水,发现一瓶里面有蓝色漂浮物。”他告诉记者这瓶水是4月份的时候,他在济宁梁山的一家小超市购买的。
记者看到,这瓶农夫山泉水中的确有一块蓝色的不明物质在自由地摇曳。而这瓶农夫山泉的瓶盖也似乎没有打开过的痕迹。马化龙说发现问题后,他立刻拨打了农夫山泉的客服电话,随后当地的一位工作人员和他取得了联系。
在随后的日子里,虽然马化龙多次找到厂家和农夫山泉,但是一直没有结果。马化龙说,“农夫山泉做的广告,他们是大自然的搬运工,他就不应该把大自然的被污染的水,到消费者手里,让我们喝掉,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感觉。这瓶水是偶然的,还是咱把大自然的垃圾给搬来了,我就想搞明白,这个东西在水里到底是什么,以后我们还能不能敢喝农夫山泉矿泉水,这个事是偶然发生的,还是本身就有质量问题?”
通过节目,我们可以看出来,这瓶农夫山泉因为含有杂质肯定是不合格产品,其实马化龙也不用这么麻烦,又是厂家又是经销商地找。以后遇到这种事,直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以前大家熟悉的可能只是假一赔十,也就是说两块钱的矿泉水,最多也就只能赔20块钱,现在根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马化龙买到的矿泉是虽然只有2块钱,但是他同样有权利要求1000元的赔偿。
这样改变是因为,如果惩罚是毛毛雨,那么肯定不足以制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同时惩罚性赔偿,也能更好的维护我们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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